军地交往,给许多人的印象再平常不过了,但在部队的官兵都明白,国家历来对军地交往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官兵耳熟能详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军队的《纪律条令》,以及2012年军委出台的“十项规定”,其中对军地交往需要遵守的事项都有相关规定。
可以说在我国军地交往的历史上,广大官兵一直视驻地为故乡、把驻地群众当亲人,军民鱼水一家亲的赞歌不绝于耳,大力开展义务便民、拥政爱民活动、精准扶贫活动、援建希望小学、驰援地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
不过随着社会的进步,军队使命任务的调整,以及军地交往中同时也出现了个别与社会不合拍的现象,有的已成为正风肃纪的盲区或死角,在某种程度上对部队的声誉和官兵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造成了一定影响,比如近些年军中“落马”的一些“老虎级”人物,其中不排除个别就是因交往不慎而被“拉下马”沦为“阶下囚”。
以案为鉴,警钟长鸣。为坚决杜绝军地交往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严格军地交往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明确了军地交往13条“禁令”的纪律规定。
▲严禁接受地方单位、企业和个人以钱款、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等方式开展的慰问、捐赠;
▲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地方单位和人员的慰问、捐赠;
▲严禁向地方单位提走访要求、定慰问标准,以军民共建、工作需要、服务官兵等名义要钱要物;
▲严禁擅自接接受地方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禁侵占、私分礼品、慰问品;
▲严禁违规向地方单位和人员赠送武器模型、徽章等礼品、慰问品;
▲严禁在举办庆祝会、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各类论坛等会议活动中,向参加会议的地方人员赠送纪念品;
▲严禁在军地交往活动中安排或接受宴请,一律按工作餐标准用餐;
▲严禁违规为地方领导和人员提供住房、车辆、工勤等服务保障;
▲严禁以军队单位名义和军人身份为企业拉项目、搞宣传、做代言;
▲严禁将部队营区设施、内部场馆、招接待和疗养场所等资源用于地方非公务活动;
▲严禁利用军地协作关系中职务影响和人脉资源等为个人办私事、谋私利;
▲严禁在地方单位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领取除国家、军队明确规定外的薪酬、奖金、津贴等。
这13条“禁令”的出台,无疑是在军队与地方的交往过程中,又筑起一道不可逾越的“防火墙”。
备注:图片来自中国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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