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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正义网推出互联网疫情防控法律咨询平台——法律答“疫”,为群众提供公益性疫情防控法律咨询服务,第一时间解决群众的法律需求,同时也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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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汉市监察委员会卢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的规定: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面对严峻形势,进入2月以来,全国多地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陆续发布了关于对辖区内城乡居住小区(院落)实行封闭式管理的通告。根据各市区公开发布的通告内容来看,对于辖区内的商品房小区基本采取了委托小区物业具体负责实施封闭措施的办法。在此背景下,小区物业根据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落实相关公共卫生措施,是有授权依据的。

鉴于政府发布的封闭式管理通告普遍没有提问中那么具体的操作要求,因此在各个小区物业执行封闭管理的方式方法上,应该以政府要求为底线,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与业主委员会等协商确定管理方式。如提问中提到的,每天开放上午、下午各一个半小时的通行时间,可能出现无法满足业主采购生活物资耗时需要等情况。类似具体问题建议业主与小区物业积极沟通协商,必要时也可商请社区(村)居(村)委会加强沟通。

面对汹涌而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每一位社区居民都是祖国抗疫防线上的一员。目前全国各地采取的各项封闭措施给普通百姓的生活带来了或多或少的不便,在此真诚希望大家遇到具体问题时都能保持平和心态,积极沟通,相互支持,共克时艰!

贵州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郑翔升:

物业公司不可以全权决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业主授权进行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与所选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当物业公司需对小区进行封闭式管理时,需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管理,并不是全权决定。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相关规定,物业公司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或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理、场地的,如对小区出入通道设置防控卡点,在没有相关部门发布通知的情况下,需要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若已经有相关部门的通知,则需按照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随着疫情形势的发展和防控工作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城市和小区、村庄加入到封闭式管控的行列中。但是物业公司对小区封锁式管理并不是物业公司的单方面意志决定的,而是基于各地区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与当地实际情况发布的通告与业主授权对小区进行管理。最后,要确保这些管制措施执行到位、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获得小区居民真正的理解和支持,还需要做更多细致的工作。他们还要生活,要吃饭,要应对封闭式管理带来的各种不便和挑战,他们需要强有力的支撑,包括物质上、精神上的,绝不是封了不管、一封了之。

(来源:正义网 文字:卢妍 郑翔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