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海南华银公司”)临时负责人兼辽宁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的石雪,因贪污2.6亿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私分国有资产264万多元、伪造金融凭证企图诈骗央行14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亿元,2008年9月16日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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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雪,1963年11月出生,北京人,毕业于北京金融专科学校,起步于金融系统,1991年至案发任海南华银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负责人,海南华银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

1996年,石雪拿出600万元赞助张艺谋导演的电影《大红灯笼高高挂》,并出资5000万元给某影视文化公司拍摄电视剧《大汉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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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30日,经中央领导批示,海南省公安厅成立“3.30专案组”,对海南华银公司委托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展开调查。

2002年4月,石雪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被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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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雪所犯系列案涉案金额高达264亿,被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

2002年9月7日,大连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资不抵债,被中国证监会勒令停业整顿。

石雪涉嫌职务犯罪一案侦查终结后,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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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指控:被告人石雪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签订假合同、融资平账、转移截留上缴利润等手段,侵吞大连证券公司公款2.36亿元,侵吞海南华银公司公款2794万元,共计2.6亿多元;被告人挪用公款1.19亿多元,至今还有6300万元尚未追回;被告人利用担任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职务之便,擅自决定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补发工资,共补发264万多元;被告人伪造金融凭证企图诈骗央行14亿元;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亿元。

2004年12月13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因案情复杂,涉案人员较多,庭审持续了1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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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石雪利用担任海南华银公司临时负责人、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侵吞大连证券公司公款2.36亿多元,侵吞海南华银公司公款2794.72万元,共计2.64亿多元,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大连证券公司公款1.19亿多元归个人使用,进行牟利活动,有6322元多元尚未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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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石雪还犯有私分国有资产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2000年7月,被告人石雪未经大连证券公司董事会批准,擅自决定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补发工资,共补发264.05万元。其中,被告人石雪个人分得24万元;自1991年以来,海南华银公司分别与大连证券、新华证券及4家银行金融单位互相勾结,共伪造“国分券委托代售协议书”27份,“代售授权书”3份,伪造未兑付的“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代保管凭证”43684笔,共计14亿元(其中本金11亿元,利息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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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8日,海口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被告人石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提起抗诉。其主要抗诉事实是,被告人石雪7次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累计贪污数额高达2.6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极大;被告人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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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石雪也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高院提出上诉。

2008年7月9日,海南省高院公开审理此案。

同年9月16日,海南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公诉机关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被告人石雪的上诉,维持原判。(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