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世界,无奇不有。

有人“大意失荆州”,有人暴怒要杀人。

不身临其境,很难感受到那种感觉。比如我们没有很在武汉,肯定无法真正感觉武汉人的无助和无奈,尽管我们总以为可以感同身受。

再比如,没住进医院,我们就感觉不到病人的痛苦和无奈。没被人实实在在的侵犯过,就感觉不到被侵犯后的恶心和愤怒。没被人指着鼻子痛骂,就感觉不到被骂者的伤心。

就像“冲冠一怒为红颜”的吴三桂,当时心情究竟如何?

一般人估计,是感受到的。

但是今天说到的这个人,应该能够感受到。

2006年3月18日零时许,田某信会带宿舍房间门口时,听到宿舍里传来妻子罗某“不要、不要”的喊声,于是就从旁边的窗户里爬进房间。

眼前的情景让田某信目瞪口呆,只见:老婆罗某仰躺在床上,张某乙压在罗某身上,罗某还在挣扎,张某乙看到田某信进来就从床上下来,并有提裤子的动作。

田某信进去后就和张某乙扭打在一起,因为自己打不过张某乙,就拿了一把菜刀朝张某乙乱砍,将张某乙砍倒在地。

后来,经公安鉴定,张某乙身上被砍了二十余刀,且当场死亡。

经过八年的潜逃,田某信于2014年投案自首。

经过法院公开审理,因为受害人有重大过错,且田某新主动投案,最终,田某信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上述案例结果,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有人认为,这不就是最典型的正当防卫吗?擅自私闯民宅,且强暴人家老婆,是可忍孰不可忍,如果不杀他,就枉为男人。

当然,也有人觉得这个判决并没有太大问题,说的也挺有道理。

因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话,确实不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此法条,可知,正当防卫必须是在正进行中的犯罪行为,比如正在杀人、正在强奸等,而上述案例中,张某乙的强奸行为已经结束,按照田某信所说“有提裤子的动作”。

而如果犯罪行为已经结束,就不再适用正当防卫了,此时就属于事后防卫,就涉嫌犯罪了。

总之,争议很大,观点绝对不会一致。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如今人们的普遍看法大概就有了很大的变化。

近年来,已经有了不少正当防卫案例。

以“昆山反杀案”为起点,终于激活了“沉睡多年”的正当防卫法条,让人民大众对于一些严重的暴力案件,终于有底气敢于行驶无限防卫权。

在之前,那是难以想象的。

从前,“人命关天”“死者为大”“死有理”的观念深入人心,只要有人死了,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要先放在一边,所有一切都要给“防止死者家人闹事”让出一条绿色通道。

于是,就出现了某些死者家人为了给法院施加压力,直接在法院喝农药的奇怪现象。

还是回到前面的案例——

尽管田某信曾说张某乙“有提裤子的动作”,其实这也属于人之常情,被强奸者的丈夫回来,作为一个强奸者,如果竟然对于身后的丈夫视而不见,继续强奸,那就更加十恶不赦,死有余辜。

相反,即便有了“提裤子的动作”也不足以据此就认定,强奸行为已经完全结束,就没有任何危险了。

另外,从伦理道德上来讲,自古以来,杀父之仇、夺妻之恨,都是不共戴天的大仇,而强奸妻子的仇恨,应该更甚于夺妻之恨,但凡有点血性的男人,看到妻子被人强奸,都会拔剑而起。

此时,还要求一个丈夫保持理性,“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是不是有点太苛刻了。

所以,《刑法》“正当防卫“的规定,不仅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同时是也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完全符合天理国法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