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很多税筹公司,言必称核定征收。那么,核定征收到底安全不安全?

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来自《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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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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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条文可以发现,核定征收实质是对纳税人的惩罚措施。

而个体户要缴纳的是个税,根据经营所得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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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所得缴税适用5%-35%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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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作为个体户,并不是按照收入缴税,而是收入减掉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也就是纯利润缴税。

由于很多个体户缺少详细的财务制度,甚至连账本也没有,因此税务部门认定:这些个体户的纯利润是收入的10%。然后给一个相对固定的税率,而不是5%-35%的累进税率。

因此,这些个体户的实际税率(按收入计算)是0.5%-3.5%。

此外,个体户还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但整体来说还是比较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