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级和本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防范疫情扩散和蔓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局疫情防控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案件办理要求

1、疫情防控期间,全局工作服从打赢防控战的大局,以“减少流动性,减少当面接触,防范群体聚集”为原则,全力做好防控工作。

2、涉及疫区和跨省市案件、财产处置的一律暂停。新收案件被执行人涉及湖北地区的,暂缓立案和采取执行措施。因防控、抗击疫情导致暂停、暂缓相关执行事项的,案件办理期限顺延。

3、疫情防控期间,不组织集中执行活动。非紧急及必要,原则上不采取线下执行行为。确实必须的线下执行行为,行动前应做好充分防护准备,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4、承办人采用短信送达、电话联络、网络查控、视频远程谈话系统等非现场方式办理执行事项。当事人如有诉求,告知可通过书面投寄、电话记录等形式,以非当面接触的方式达成。

5、被执行人系承担疫情防控防治职能的医院以及相关疫情防治人员,或者涉及到疫情防控防治用品的相关生产、运输及供应企业或其人员的,暂缓采取执行措施。

6、原线下采取的保全措施、查扣冻措施届期需要续封续冻的,可委托当地法院办理的通过系统事项委托。因疫情防控等因素无法委托的,直接邮寄相关书面手续至协助单位、被执行人,并通过短信系统告知。

7、承办人、窗口接待人员在接听或拨打电话时,应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释明疫情防控期间财产网络查控不受影响,但线下财产查控、处置、人员控制等工作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并避免来院现场办理执行事项,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予以理解和配合。

8、全局人员均应佩戴口罩上岗,不得在办公区接待来访人员,严格作为工作纪律执行。执行指挥中心对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巡查,定期通报。

二、接待工作要求

9、疫情防控期间,执行事务中心接待窗口、执行谈话室暂时关闭,恢复时间另行通知。接待事件执行谈话和信访接待取消当面约谈,改为电话、视频接谈,并做好记录。

10、保留综合咨询窗口、信访接待窗口的电话接待各1人,及时接听咨询、来访电话,进行转办处理,并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进行反馈、回复,做好接待听取、反馈登记或直接导入系统。

11、无电话接待任务的事务中心、指挥中心人员根据局领导的指派,可分流至相关团队从事理卷、扫描、归档或其他辅助性事务。

12、除特殊情形外,派驻事务中心、指挥中心的外包辅助人员可延缓上岗。有临时紧急任务的,尽量安排内部人员完成。特勤在春节期间有离市外出情形的,按防控要求办理,确认无异常后才可上岗。

13、执行指挥中心可配置派驻本局的法警、特勤1-2名,对接安检口,应对因执行案件当事人产生的突发情况。

14、接收当事人转交的材料在放入周转柜前应进行消毒,接收后应及时洗手、消毒。工作间隙和每日下班后,事务中心办公场所由院里统一安排消杀或自备紫外线消毒灯对场所进行消毒。

三、财产处置工作要求

15、疫情防控期间,评估鉴定、现场看样、拍卖交付等需要现场进行的执行活动一律暂缓。涉及疫区的拍品,已经挂拍的,暂停拍卖或征求申请人意见后撤回拍卖。

16、除涉及疫区的拍品外,已挂拍标的物原则上不撤拍。在此期间成交的,可通过书面投寄方式等非当面接触方式办理的,照常办理。必须当面办理或现场交付房产的,延缓至疫情结束。

17、湖北以外其他外省市的待拍卖财产,可委托当地法院完成财产调查、张贴拍卖公告等事项的,通过事项委托线上办理。当地法院因疫情防控原因退回的,暂缓处置。

18、已确定开拍日期的本地拍品,拍辅机构工作人员需要上门张贴开拍公告、拍卖通知书的,在做好相应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于拍卖开始前进行现场张贴并拍照。张贴过程中避免与当事人、占有人当面接触。

19、已拍卖成交的标的物,买受人签成交确认书、瑕疵确认书、买受人身份信息表等相关,拍辅机构工作人员尽量通过微信、远程视频、邮寄等方式完成。必须当面完成的,延续至在疫情防控警戒解除后办理,并报告财产处置组。

20、各拍辅机构应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为本公司拍辅人员提供必要的口罩等防护用品。拍辅机构派驻人员可延缓上岗,因工作需要必须上岗的,相关拍辅机构应在人员上岗前一天,将派驻人员有无去过疫区、有无疫区人员接触史、春节期间有无离市外出的排查情况提前向财产处置组报备、审核。拍辅人员有感冒、发热、低烧等症状的,应暂缓上岗。

21、派驻辅助人员须服从本院疫情防控管理规定,每天上班前持证接受体温检测等防控安排。非派驻拍辅人员提交材料原则上通过微信、电子邮箱等数据交换方式完成。

四、其他要求

22、全局干警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遵从疫情防控期间上级和本院各项防控管理规定,严守防控纪律,主动如实报告本人及家属相关情况。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严禁参与炒作、转发不实报道,服从并积极完成疫情防控大局需要而分配的工作任务。

23、疫情防控期间,遇有群体性聚集事件或发现相关苗头的,应立即向局领导报告。局领导带头亲自处置,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做好自身防护的情况下,劝导疏散,并引导相关人员推选1-2名代表进行沟通。情况紧急、有失控可能的,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参与疏散。

24、案件办理中发现当事人有疫区往来人员但没有报备的,应有高度敏感性,及时通过本院应急办向防疫部门、所在街道社区通报。发现有查封、扣押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加快处置和协调,尽快盘活投入疫情防控。

25、疫情防控期间,不召开全局性的聚集性会议。内部召开局务会议、上级法院视频会议等的人员,必须佩戴口罩。

26、本实施方案以局务会议纪要发布。上级法院和本院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有新的要求,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上级和本院新的要求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做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