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技术创新不申请或不及时申请专利,容易使技术创新缺乏新颖性而丧失获得专利权的机会;还容易使竞争对手获得足够的技术提示,从而得到改进技术并与自己的技术进行市场竞争,或进一步得到改进的应用技术申请专利从而占领市场,反过来构成对自己限制。此时,尽管企业拥有占优势的技术也难以帮助自己换得相应的市场份额,更有可能促进其他快速跟进的企业的市场抢占。

未申请或不及时申请专利有哪些风险?

未申请专利的风险一:专利内容容易泄露被别人窃取

专利意味着是一项技术,而技术就意味着可以帮助企业改善或是解决某个问题。唯有将这项发明申请为专利后,才有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假使发明人没有申请专利,仅仅将它作为一项发明使用,这个时候这项发明的内容包括详细的步骤、具体的实施方法等就很有可能泄露出去,被他人窃取并使用,而发明人没有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便是未申请专利的风险和危害之一。

未申请专利的风险二:有可能率先被别人申请为专利

众所周知,我国采取的是专利在先申请的原则,即一项相同的发明,谁先申请专利就率先赋予谁专利权。多数公司因为没有及时将自己所使用的发明申请专利,而被离职的核心员工抢先申请专利的案例也不在少数。除此外,假使发明人的发明内容泄露,被别人抢先申请了专利,那么专利权便会转移至别人手中,原有的发明人将无法顺利维护自己的权益。

企业技术创新后,应该如何做以达到风险防范

企业在获得技术创新的成果后,应当由研发部门或是请专门的机构及时评估分析该成果:

1.是否属于抓理发的保护范围;2.是否应该采用专利方式来寻求保护;3.是否具有经济价值,有无必要申请专利。

对有市场的技术创新,哪怕是潜在的市场需求也应当尽快申请专利;如果根本没有经济价值,或已经有其他更先进的技术可以替代它,则不必为此花过多精力,但是为了防止他人获得次项专利,也可以把该成果做防卫专利进行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69条第二项规定的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1.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2.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料。

专利法第69条第二项规定的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设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者做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设计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继承的除外。

规避专利申请中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由于专利权的授予是以专利申请日为准的,谁先申请相同发明创造的专利,谁就可以享有获得专利权的权利。因此,专利申请日非常重要,越早申请越好。

2.专利申请需要限定一个合适的保护范围,如果范围太大,有可能不能授权;如果范围太小,又无法更大权利的获得保护。因此,应当和专利代理人多沟通,确定合适的保护范围。

3.专利申请需要公开技术方案,这其中可能包括一些技术秘密。因此,需要适当处理专利公开和技术秘密的关系,不需要公开的技术就不要写到专利申请文件中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