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征收补偿始终是一个核心问题,一方面拆迁方是能少给就少给、能不给就不给,因为补偿给的越少,他们能得到的利益就越大;而另一方面,拆迁户往往因处于弱势地位,而对法律的不了解,让拆迁户屡屡吃亏。今天给大家讲的案例是“拆违代拆迁”的案例,让大家了解一下,在征地拆迁中,法律的适用是多么重要。
一、案情简介
李某的房屋最近面临征地拆迁,因地方政府以其房屋手续不齐全为由,给的补偿极低,因此就补偿问题一直没有与地方政府谈拢,因此李某表示如果没有拿到公平合理的补偿的话,就拒绝搬迁。
后,县规划局向李某作出《限拆决定书》,将李某的房屋认定为违建,想通过拆违建这种不用给补偿的方式来完成拆迁,李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县政府作出了《强拆决定书》,李某抗议无果,房屋被强拆。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强拆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县规划局已经作出了《限拆决定书》对李某进行了催告,县政府作出《强拆决定书》程序合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是对李某房屋拆除是属于“拆迁”还是“拆违”。虽然李某的房屋手续不齐全,但其原因更多是地方政府本身消极怠政、没有积极履行其审批义务,一方面口头允许老百姓扩建房屋,另一方面却迟迟不给办手续,这就导致了许多拆迁户在征地拆迁时房屋成了手续不齐全的无证房屋,因这个结果主要是行政机关消极怠政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本应当办理手续却没有给老百姓办,因此这个责任不应当由拆迁户承担,断然将拆迁户房屋认定为违建是违法的。
既然拆迁机关实体上是违法的,那么其程序是否合法呢?《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法定职权的程序规定,秀山县政府具有作出《强拆决定书》的主体资格,本案履行催告法定义务的行政主体应为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秀山县人民政府,而《限拆决定书》作出机关秀山县规划局并不是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即作出催告通知、强拆决定的机关都应当是县政府,不能由县规划局替代,《限拆决定书》应当由于县政府作出,在这个法律程序上,县政府也是违法的。
三、高院判决
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2.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强拆决定书》;
3.确认县政府强拆李某房屋违法;
4.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县政府承担。
四、案件总结
在征地拆迁中,拆违代拆迁的行为可以说是经常会出现的,这是因为拆违建是不给补偿的。而另一方面,无证房屋、手续不齐全的房屋很多时候是因为历史原因、行政机关消极怠政不给办手续导致的,因此并非所有无证房屋都要认定为违建,且根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违建也不是非拆不可的。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房屋被认定为违建而拆迁户却没有走法律程序,那么一旦过了起诉期限,自己本来合法的房屋变成违建也将会成为既定事实,到时候再专业的律师也无法帮助大家维权了。因此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了问题,大家记住一定尽早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必要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提起司法程序,早日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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