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强,1974年出生,河南“11·26新密强奸杀人案”凶犯。1996年11月将被害人奸杀,潜逃万里之外20年,但最终还是没能逃出法网。

2018年4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新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系全国首例由未检部门成功办理的核准追诉案件。

1996年11月26日下午,刚到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马沟村一煤矿打工两天、时年22岁的河南省郸城县刘新强,酒后行至来集镇马沟村一乡间小路,将放学路过此处的被害人郭某某(女,殁年8岁)强行抱进路边一个废弃的窑洞内实施强奸,在此过程中致被害人窒息死亡。后刘新强将被害人掩埋后潜逃。

被害人郭某某被害后,从其阴道内提取生物检材。2013年3月18日,警方技术人员将以上检材送至郑州市公安局DNA实验室进行检验,成功检出一男性DNA,但数据库里未能比对上嫌疑人。

2016年12月26日,新密市公安局DNA实验室从被害人的阴道擦拭物内再次成功检出一男性DNA,检测结果与郑州市公安局的检测结果相同。随后通过河南省DNA数据库进行比对,发现周口市郸城县虎岗乡梁庄行政村村民刘新强符合对比要求。

2017年1月9日,公安机关找到了刘新强的哥哥,其透露刘新强已经20多年没有回过家了,现在一人在新疆克拉玛依油田打工,这一信息引起了侦查人员的高度警惕。

2017年3月1日,新密警方在新疆克拉玛依抓获刘新强;同年3月5日,警方通过移送刘新强的血样、郭某某父亲和母亲的血样检测、证实,认定系刘新强所留,刘新强有重大犯罪嫌疑。

从刘新强实施犯罪到抓捕归案历时21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20年的追诉期限。鉴于该案被告人刘新强以暴力手段奸淫幼女,且致其死亡,行为恶劣,手段残忍,2017年3月10日,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后决定,将该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2017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新强强奸幼女并致其死亡的行为,虽然已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犯罪行为恶劣,后果严重,必须追诉。

2018年1月24日,由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最初办理、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核准追诉的被告人刘新强强奸8岁幼女郭某某一案一审判决。

庭审中,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新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在判决生效后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