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车辆保有率逐年攀升,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占据了民事案件的大半江山。今天小编和大家分享的话题和交通事故有关,我们来讲讲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的过错认定问题。
我们先给大家讲述一个真实的案例: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国道上正常行使,结果被告张某驾驶的大货车追尾,王某被甩出摩托车摔倒在国道中间的马路上,结果赵某驾驶的大货车从后面直接从王某身体上碾压过去。王某当场死亡。
活生生的案例,看似简单,就是王某、张某、赵某三者之间的侵权关系,只要责任一旦划分出来,就立即能够计算出各自的赔偿数额。但是问题就在该谁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
案例中王某醉酒驾车违法法律法规,但是这个违法行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案件中的过错责任呢?这个是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的事情。必须说明的是违法与民法上的过错是两个概念。违法应当受到相关法律制裁或者行政处罚,但是违法并不一定导致民事上的过错。民法上的过错是必须是该行为直接导致损害的结果的发生。从这个概念上违法行为和导致过错行为是交叉重叠的,大部分的违法行为都可能导致民事上的损害后果,但也有些不会。就比如说案例中王某虽然醉酒,但是其依然在道路上正常行使,他不可能预测到后方车辆追尾,即使是正常人也无法意识到,因此,醉酒驾驶不是导致王某死亡的原因,所以王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赵某是否有过错呢?分别有多大的过错?张某和赵某的行为到底有多大过错,要看其行为与王某死亡之间的有多大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王明是被甩到地上死亡的还是被车辆碾压死亡的?还是两者都有。说实话这个判断起来很难,基本上会让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即使鉴定也不一定有结果。所以会后责任划分的难题又会落到法官身上。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共同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如果无法确定每个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大小,可以推定双方具有同等的作用力,这种情况同样适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赵某、王某如是无法举证自己责任大小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其实就目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过错认定更加趋近于理性化、合理化,重点看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作用力大小,而不再单一看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他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对司法案件审理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但是不能直接搬到司法案件中直接适用,法官在裁量案件时会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考虑。同时侵权案件的审理也摆脱了谁死谁有理的困境,去年就涌现一大批优秀的裁判文书,敢于向谁死谁有理的困境挑战,倡导了社会文明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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