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2019新型冠状病毒(也称“2019-nCoV”)的通告,自此全民进入到该新型冠状病毒的防疫战役中。一些城市采取了“封城”的强制措施,许多民众表示不理解,非典时期都没有封城,现在封城合不合法?为此,泰旭特就“因疫情封城”的相关法律问题梳理和解读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本次新型冠状病毒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是国家基于防治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的规定,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决定是否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最后,根据《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发2014第5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武汉市属于特大城市。并且武汉的封锁可能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是否实施封锁应由国务院决定。

综上,人民政府基于疫情有权依法决定是否实施封锁,但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实施,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