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文达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交流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对西方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特别是近年来,数起全世界关注的案件在国外以陪审团的方式进行审理,引发了民众对陪审团制度的探讨。部分年轻人甚至盲目地崇拜西方的法治体系,认为美国式的司法制度具有普适性和先进性。本文从美国司法制度的根基 ——陪审团制度谈起,分析陪审团制度的运作模式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势。
陪审团制度起源于古罗马,甚至可以追溯到更早的部落时期。当部落中有成员犯了罪,在酋长的主持下,从本部落中挑选出数名德高望重的长者,以平等投票的方式集体行使审判权,这便是陪审团制度的雏形。在古希腊,对大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审判,就是在城邦居民中随机挑选出500人组成一个大型的陪审团进行的,审判最终以360票比140票的结果判处苏格拉底死刑。现代意义的陪审团制度发源于英国,公元1166年,英王颁布的《大程序法令》规定,在土地所有权争议案件中,被告有权选择司法决斗的裁判方式或者陪审团裁判方式,这意味着陪审团制度正式被引入司法程序。随着英国在北美建立殖民地,陪审团制度被带到了美洲。美国独立建国后,在宪法修正案第五条中规定:“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从此,陪审团制度在美国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一直延续至今。
美国陪审团成员的产生
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美国的联邦法院和各地方法院对陪审员资格都有一定的要求。一般说来,陪审员必须是美国公民,年满18周岁,能用英文进行交流,没有犯罪前科。州法院的陪审员还必须是本州居民。除此之外,法院并不对陪审员的文化程度、社会地位和法律知识等作出限定。各法院一般会根据选民登记名单作为原始名单,然后剔除掉不具有陪审员资格的人,再在剩下的名单中随机抽取数十至上百名选民作为陪审员候选人。
陪审员候选人产生后,法官会向候选人简单介绍案情,对候选人进行询问,以了解候选人的背景,确定其在审判过程中能否做到公正无私,律师也可以在法官之后对候选人进行提问。法官将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剔除后,由检辩双方对候选人进行筛选,双方可以交替行使否决权,将他们认为可能对自己当事人不利的候选人从陪审团名单中除去。在双方都行使完否决权后,法官在未被否决的候选人中确定12名陪审员和若干名候补陪审员。当有陪审员不能履行陪审义务时,由替补陪审员来代替,整个筛选过程一般需要一到两个星期。以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中国留学生章莹颖遭绑架案为例,陪审员候选人共有470多人。法官初步选出70名合格的陪审员,之后检辩双方不具理由地各排除20名。法官再从剩下的30名中确定18名。其中,12名为正式的陪审员,6人为替补。
陪审团的运作模式
美国的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这两种陪审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大陪审团一般由16至23名陪审员组成,其职责是审查检察官提出的指控,决定是否将刑事案件起诉至法院,不涉及民事案件;小陪审团是人们常在影视资料中见到的陪审团,一般由6至12名陪审员组成。其职责是审理可能被判处6个月以上监禁的刑事案件和涉及公共利益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民事案件。
美国法律规定,所有联邦法院起诉的重罪都必须经过大陪审团的审议。大陪审团所参与的是庭前程序,而不是审判程序,这有些类似于中国的检察院审查起诉。大陪审团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检察官的报告,检视证据,决定是否起诉被告人。大陪审团只听取公诉一方的证据和意见,或者独立进行调查,而不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所以,检察官只要说服大陪审团中过半数陪审员同意,案件就可以顺利进入起诉程序。大陪审团的活动是严格保密的,在就是否起诉进行表决时,检察官也不得在内。
小陪审团的主要任务是在庭审期间听取双方的证词与证据,然后作出有罪或无罪的裁决。在某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情况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离开来,以避免陪审团受到外界舆论的干扰。在开庭审理中,法官会不断地给陪审团作出指示,例如指出哪些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指示陪审团在认定事实时不能采用该证据。美国的法庭审理实行交叉询问制,法官和陪审团都不能直接询问案件的证人,只能由控辩双方来询问。陪审团通过控辩双方对证人的询问来了解案件事实,法官则控制着交叉询问的进程,陪审团不能参与程序事项。当双方证人都出庭作证后,法官就可以要求陪审团对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裁决。除死刑案件外,陪审团只就案件作出有罪或无罪的裁决。被告人一旦被判有罪,具体的量刑则由法官作出,而死刑案件的定罪和量刑均由陪审团作出。在美国大部分州,陪审团在定罪时遵循一致裁决规则,要求必须12名陪审团成员一致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才能形成裁决结果。如果不一致,则需解散陪审团,另行组成陪审团进行审判。有时候,经过陪审团的多次讨论,仍然无法调解分歧并作出裁决。此时,被告人可以请求法官直接宣判其无罪。为了体现“慎杀”的思想,在判处死刑时,同样要求陪审团的一致裁决。如果陪审团的12人中有任何一人不同意判处死刑,被告人将被处以终身监禁。
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陪审团制度是美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形成有着特殊的社会文化和法文化背景。陪审团制度反映了美国诉讼制度的特征,体现了美国法治的民主化,但它暴露出的弊端也不可小视。
一是审判效率非常低下。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从陪审员的选任、陪审团的组建,一直到陪审团的评议、裁决,其间需要经历复杂的程序,耗时较长。每个案件中,法官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不厌其烦地给陪审团提供指导,以帮助他们理解案情和证据。一起案件审理下来,最短也需数月之久。陪审团评议时,常常因为意见分歧较大而无法达成一致裁决,这时便需要另行组成陪审团重新审理。
二是审判成本非常高昂。陪审团所有的费用都由国家负担,由于陪审团的审判耗时冗长,产生的费用自然不菲。陪审员参与审判期间,法院要负责陪审员的全部开支。如果陪审员被隔离,国家还要支付陪审员的食宿费用,而且必须指派法院职员保护他们评议的秘密性。以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为例,陪审员被隔离了长达9个月之久,美国洛杉矶地方法院为审理该起案件共花费840万美金。
三是审判缺乏专业性。陪审员都是普通民众,他们不能像专业法官那样对证据和法律有精准的把握。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会掺杂较多的个人情感与经历,多数情况下并不能理性地按照法律程序作出判断。事实上,陪审团审理案件的无罪率要远远高于专业法官审理的案件,这在某种程度上无异于放纵了犯罪。并且,陪审团对被告人的无罪认定具有终局性,检察官不得以抗诉或其他方式推翻陪审团作出的无罪判决。陪审员无需对他们的判决结果负责,即便他们的判决错了,也没有人会追究他们的责任。法官也不需要为任何冤假错案负责,因为他们并不是案件的最终决定人。
四是美国公民担任陪审员的意愿极低。由于担任陪审员是美国公民的义务,所以法院给陪审员的补贴非常之少。即便比较富裕的纽约州,每位陪审员的补贴为一天40多美元,而大部分州则一般为10美元左右。陪审员在陪审期间没有其他收入,这对于中高收入人群来说是很大的损失。一旦碰到比较重大的案件,陪审员还将被隔离,断绝与外界的一切联系,甚至连去超市购物都有法警跟随,这严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所以,很多陪审员候选人在初选时便故意称自己有种族歧视倾向或无法公正审理案件,从而达到落选的目的。
正是由于上述种种弊端,进入20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陪审团制度正在整体走向消退。在上世纪70年代,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刑事案件中,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9.6%。到21世纪初,由陪审团审判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下降到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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