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汪志三等人集资诈骗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对被告人汪志三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11名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
具体宣判如下:
回顾事件:
2015年4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中佳易购平台经营模式引入六安,并联系朋友韩某甲、郭某某、韩某乙(刑拘在逃)共同参与经营,四人商定采取“抱团经营”方式做中佳易购代理商,并与浙江万银公司联系,分别取得六安金安(含开发区)、裕安、金寨、霍山中佳易购区域代理权。
为便于开展业务,四人依托韩某甲所注册的六安市灏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立六安市中佳易购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以“锁定客户、消费全返”为诱饵吸引会员消费、招揽商户加盟,以充新还旧方式,不断向不特定公众吸收保证金。
根据浙江嘉兴警方提供的中佳易购后台数据显示,自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四人通过中佳易购新、老平台累计招揽加盟商户2242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商户充值)2.98亿,合计损失1.62亿。
案发后,公安机关全力开展涉案资产追缴工作,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了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其他相关涉案资产。追缴到案的资产将依法移送执行机关,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本案财产刑执行时,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财产刑的执行。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志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各被告人的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造成全国各地数万加盟商家巨额财产损失,依法应予惩处。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多地发关于“中佳易购”非法集资登记报案的通告
关于中佳易购平台非法集资案登记报案的通告 经正阳县公安局查明,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以“中佳易购”电子商务平台名义在正阳县实施非法集资,正阳县公安局现已成立专案组进行立案侦查。为最大限度挽回集资群众损失,推进案件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1、登记地点:正阳县公安局106房间。 2、登记日期:集中登记日期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逾期不登记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损失自担。 3、登记对象:参与中佳易购非法集资的群众及商户。 4、需要携带材料:登记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与涉案公司签订的全部合同、转账银行账号及交易记录(银行打印)、交款凭证(或银行打印明细单),以及涉案公司支付利息凭证(或银行打印明细单)等相关材料原件,并提供以上材料复印件各壹份。 5、注意事项:已到正阳县公安局登记且提供相关材料的人员不再重复进行登记。 联系电话:0396-2134063 特此通告 正阳县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11日
驻马店关于中佳易购平台非法集资案登记报案的通告 经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查明,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以"中佳易购"电子商务平台名义在驻马店市实施非法集资,雪松分局现已成立专案组进行立案侦查。为最大限度挽回集资群众损失,推进案件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1.登记地点: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案侦大队三楼一中队中佳易购专案办公室(驻马店市乐山大道与雪松大道交叉口向北150米)。 2.登记日期:集中登记时间从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逾期不登记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损失自担。 3.登记对象参与中佳易购非法集资的集资群众及商户。 4.需携带材料:登记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与涉案公司签订的全部合同、转账银行账号及交易记录(银行打印)、交款凭证(或银行打印明细单,以及涉案公司支付利息凭证(或银行打印明细单)等相关材料原件,并提供以上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5.注意事项:已到雪松分局登记且提供相关材料的人员不再重复进行登记。 联系电话:0396-2130821 特此通告 驻马店市驿城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9日
关于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中佳易购”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公告
浙江万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佳易购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香河县公安局已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侦查,并已对相关涉案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下一步将进入诉讼程序。
现有部分受损加盟商户没有到公安机关报案,请未报案的受损商户携带相关材料尽快到辖区派出所或经侦大队报案。
一、报案需要提供的证据清单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工商营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2、个人银行卡复印件(开户行名称、用户名、账〔卡〕号),资金流水(可到开户银行打印投资期间的投资、收益银行账户往来明细并加盖银行印章或打印投资期间网银截图等)、汇款转账凭证打印复印件或截图;
3、书面或电子协议合同或标书复印件或打印件;
4、平台网站上的个人账户资金信息首页、账户注册实名认证、充值记录、提现记录、账户银行绑定、资金出入记录等截图打印件。
二、报案地点及联系电话
香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或所属辖区派出所
联系人:董警官、刘警官
联系电话:0316—8321408
三、报案截止时间
截止到2020年1月20日前对仍未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受损商户视为放弃报案,对此造成的损失由受损商户自行承担。
香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2019年12月2日
来源:嘉兴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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