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神宗继位初期1068年,山东登州(烟台-威海地带)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十六岁农家少女阿云早年丧父,如今母亲也去世了。正当她悲痛守丧的时候,他的宗族长辈私自做主将她嫁给农夫韦阿大。

这个决定在今天看似不近人情。但是考虑在万恶的旧社会,天朝妇女地位低下,尤其是在乡村地区类似事情司空见惯。多数情况下也就是自然而然顺水推舟。可偏偏这位韦阿大自己存在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不太俊美。我语文老师死的早,大家自己看图体会。

平心而论一个刚刚丧母的青春期少女如何受得了这般惊吓?好在我们的阿云是一个古代朋克叛逆少女,不甘就此沉沦一生,选择了一条青史留名的道路——亲手砍死丫的!

在一个传统的月黑风高夜晚,阿云一身麻衣,手持砍刀悄悄来到韦阿大看守庄稼的草棚。手起刀落连斩十余刀...基本没砍着。

韦阿大其实也并非大奸大恶,是个普普通通的有些愚氓的庄稼汉。刚刚解决了人生大事,正在美梦之中忽然遭到一阵猛砍。忙乱之下,连对方是神是鬼都没看清楚赶快逃命。小命虽然保住了,还是被阿云砍掉了一截手指。

死里逃生的韦阿大当即报了官,官府稽查凶犯却没有直接线索。好在宋朝的官差也不是吃素的。一番排查发现阿云的嫌疑最大,而且有充分的作案动机,于是将阿云带走审问。没等大人问话,阿云在堂上将所有事情和盘托出供认不讳。县令判定阿云谋害亲夫,按律当斩。不过宋代知府只有民事判决权,刑事案件要提交州府。

我们用现代法律解读这个案件。阿云家人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包办婚姻法律不予支持。而阿云没有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因一时冲动采取了极端手段,蓄意杀人未遂致人伤残。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赔偿,考虑其未满18岁,且存在坦白并悔罪的情节,在量刑时相对从轻处理。法官借此案提醒各位手机前的年轻人,增强法律意识,不要因一时冲动以身试法。

抱歉各位,我们的案发时间在宋朝。案情报到登州知州许遵办公桌上。如果是一个平庸的官员,这么事实清楚的案件八成就直接上报了。恰好,咱们这位许大人可不是一般的善男信女,他是中央大理寺在地方挂职锻炼的官员。具备多年刑事案件审判经验。知县为阿云定案有两大十恶不赦的罪状“恶逆”(谋杀亲夫)和“不孝”(在母丧期间嫁人),几乎必死。许遵认为不妥有以下几点:

1. 宋代对合法婚姻有严格规定。正式夫妻必须办理结婚仪式(拜天地),而且在嫁入夫家后三个月内必须拜祭夫家祖庙。否则不算!所以阿云并未正式许配韦阿大,谋杀亲夫不成立!

2. 如果在父母去世期间自作主张婚嫁或者婚娶,属于不孝。如果长辈做主婚嫁不算!

综上两条,阿云的罪过不属于十恶不赦。

那么这个案件应该如何定性呢?宋律规定:谋杀未遂,三年徒刑(流放);致人伤残,绞刑;致死,斩。按此说来阿云还是死。许遵其人史书有四个字评语“强,敏,明,恕”做事有原则、有立场、不轻易妥协,思虑缜密、机敏,思路清晰、明察秋毫,同时内心仁慈。许大人同情阿云的遭遇,希望避免死刑的判决,仔细审阅案卷后他找到了一个酌情量刑的点——阿云有自首情节。

虽然阿云是在堂上招认的。但是知府并非正式捉拿,仅仅是问话,阿云就全盘招供。在宋律上可免“所因之罪”。解释一下,一个人因为盗窃被事主发现而打了对方,事后到官府自首坦白可以免除引发打人的盗窃罪,仅仅惩罚伤人的罪过。盗窃作为引发伤人的原因,就是所因之罪。阿云有自首情节,宋律自首者,可以减罪二等。这样就可以从绞刑减到有期徒刑。许大人一通雄辩将结果上报中央政府大理寺(不是云南大理寺...)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大理寺回复两个字“不行!

大理寺支持许遵对此案不适用“谋杀亲夫”和“不孝”的论断。但是,阿云自首免死的提议不予采纳。这一点是生与死的界线,许遵和大理寺争执不下。最终大理寺提出,将案件交由圣裁。皮球一脚就踢给了当朝皇帝宋神宗。

此时的宋神宗可不是闲着没事儿干。至神宗时,宋朝已经历六朝,国力疲弱,积重难返,内忧外患。神宗正在召集一帮人改革旧制,希望让国家重获生机。所以这个刑事案件放在皇帝的桌面上,并不是大家需要更深入的从法律角度解决问题,事实上是想让神宗从意识形态上定调子,守制严律,还是革新宽仁。简单的一个法律问题至此上升为政治问题。

历史证明,神宗一点儿都不傻。你们想把朕当枪使,门儿也没有!皇帝爱民如子,你有自首情节是吧。敕裁,“贷其死”就是用钱赎个免死。这个判决按道理讲没有毛病。杀人未遂是事实,没钱赎罪就把阿云卖个大户人家,命也保住了,下半辈子也有着落了。政府挣一笔,韦阿大获得点儿赔偿,阿云也没事,这不是挺好么。结果,刑部咬紧牙关,今天就要死的不要活的!拒不执行!此时,许遵调到大理寺主持工作。局面变成了,大理寺(最高法)下判决,刑部(公安)拒不执行,监察御史(检察院)直接出面弹劾许遵判案不公。一场恶战,就此拉开帷幕。

三方一番撕扯过后互相都无法动摇对方的意见,案卷又递给神宗“圣裁”。神宗这次聪明,朕不裁了,裁了你们也不听,让翰林学士裁去吧。翰林学士作为北宋朝廷最高智囊顾问团,我们今天PK的两大主角王安石和司马光出场了。

1. 王安石代表改革派和神宗的精神导师。从意识形态上希望颠覆旧制,推行新法,富国强兵。

2. 司马光代表保守派,看中社会秩序,要求严格按照现有制度和法律判决。

王安石主张从宽,认可自首判决。司马光认为根本不存在自首问题,所谓自首就是故意袒护,扰乱正常法律秩序。双方争执不下,又提交“圣裁”。

神宗眼见躲不过去,熬了一宿想出个“说法”。有自首情节,免死,流放两千里行不?监察御史(检察院)回答说:“不行!”神宗当即眼泪都要出来了,“NND朕好歹也是个皇帝!” 不行怎么办?御史台又重新找了一批翰林学士论证,没想到这次翰林学士们干脆集体支持王安石和神宗。完蛋!案件死循环了!

案件的辩论点在于司马光认为如果是自首,可以免除所因之罪。阿云案件只有一个行为就是蓄意杀人,定罪的基础也应该是在其蓄意杀人之上。如果减刑等于将“蓄谋”和“杀人”拆开,免掉蓄谋而使案件成为单纯伤人,这简直滑天下之大稽!他举了个例子。如:甲乙开玩笑过头,结果导致互殴,乙把甲鼻子打出血,自首,算伤人堂上惩罚打了五十。丙想杀丁,把丁推到井里,丁没死爬出来血都没有。丙自首,也算伤人打五十。那么,乙和丙一个是开玩笑,一个是谋杀,结果因为自首都打五十。这个世界我司马光看不懂。

司马老头真的被惹毛了,把当年砸缸的劲头都使出来了。为什么王安石、许遵和司马光有这么大的分歧呢?因为王安石们主张新法,要发挥社会所有的能动性。一个人活着发挥社会生产作用,远比杀掉一个人维持法律尊严重要的多。因为当时的社会阶级固化、死气沉沉,秩序已经成为限制生产力发展的枷锁。所以王安石在法律中加入情感判断,以人为本更加人性化。他的愿望是调动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其思想和政策是从现实主义出发。并且他强调圣人制定法律时,也是依托于人情感本身的,这并不违背儒家的理念和理想。

而司马光的逻辑也并没有问题,但在那个历史时期太过于保守和理想主义。维持秩序不能解决当时具体的现实问题。不过,单纯从案情讲韦阿大没有任何过错却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对于凶手阿云来讲其杀人行为完全是主观故意,法律上讲情节是严重的。如果没有秩序仅凭审判员的道德标准断案,天理法度何存?制定了规则大家就要遵守,这不是儿戏是纲常,是礼法,是儒家最根本的思想。

因此,这两位一个是拗相公,一个是司马牛,到死也不可能达成共识。最后又把案卷放回到神宗桌面上。神宗早晨起来看到桌子上这份儿案卷,早餐都喷出来了。皇帝终于失去了耐性,严肃地告诉各位,咱们事不过三。我说了两次你们都不听,我再判一次,而且这次判的还轻。有期徒刑都不要了,堂上打几板子,回家参加社区义务劳动。你们谁要是再闲着没事儿折腾这案子,就去美团送外卖!

不成想判决下达以后,副宰相唐介当场发飙。在神宗面前指着同为副宰相的王安石和宰相曾公亮大骂。王安石也不是好惹的,直接撂了一句话:“谁再说这个案子不是自首就是朋党!”朋党这个词可不是随便用的,这里有指控谋反的意思。唐介老头气愤难忍回家就生了毒疮死了。唐介好歹是个副总理,当之无愧的一代重臣,他的死直接让变法派和保守派彻底决裂。

事情到这里还没有完。唐介死了,侍御史(国家监察司司长)刘述联合多名法官冒死觐见要求改掉圣裁。王安石派开封府推官王克臣弹劾刘述。案件的法律问题其实已经没人关心了,改革派和保守派逐渐将全部兵力投入一场官场弹劾大战。双方各有多名官员被贬,流放各地。一个单纯的法律案件,终于以一场政治大战而告终。

十七年后,宋神宗38岁英年早逝。继位的宋哲宗才九岁,太后垂帘听政。此时王安石六十五岁已经退隐田园。太后对新法并不支持,倾向于保守派立场。司马光得以重新回到政治舞台。他的第一件事就是翻出阿云案重判。并对法律进行了修订,杀人等重罪不得靠自首减刑。从这个案件开始,一系列王安石执政时期的新法全部被废除。

当官的热闹够了,大家一定关心登州菜刀侠女阿云的结局如何呢?

有些网文声称司马光重掌政权后第一件事就是把阿云从家里拖出去斩了。其实这是胡说八道。首先历史没有记录阿云是否被追究前罪。再者宋哲宗刚刚继位就去推翻亲爹神宗的“圣裁”显然是自找麻烦,弊大于利。而司马光的目的是推翻王安石的变法,与阿云并无个人恩怨,话说的也很清楚:前几年法律太松,好多恶人漏网,从现在起....

所以同情和担心阿云命运的社员们。如果这个案子不是花季少女砍人,而是两个壮汉互殴,你们还能读到这里吗?

夫妻之间不要一时冲动就动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