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发票要额外再交46.9%的税。但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列支的方式,帮助老板降低40%的税负。

几乎所有企业都缺发票,几乎所有企业都无法避免无票支出的高额成本。比如在菜市场买菜、在小卖部买日常用品等行为,很难取得发票。

这些零星支出金额看起来小,但日积月累依然很大。
企业产生支出但没有取得发票,这部分支出就不被税务部门认可,从而被视为是“纯利润”都一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需要先缴纳13%的增值税(实际税负是0.13/(1+0.13)=11.5%),再缴25%的企业所得税。另外企业老板还要再缴纳20%的分红个税。作为老板,一共承担了46.9%的额外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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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办法:

企业在零星支出时候,可以让买方为企业开具收据,在收据上注明用途、金额、身份证号码、付款单位名称等,以及采购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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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这些收款凭证,单个商家每次(日)的销售额不要超过500元,每月销售额不要超过2万元。

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万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赚钱不易,零星支出或许不多,但既然国家有税收优惠政策,那就尽量采用,能省还是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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