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穿透,就是说在税法上否认当前形式上的纳税主体,而穿越到其实际控制人的一种征税原则。

在我国的税法体系中税收穿透主要散落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三个税种中,具体体现的行为有股权转让合伙企业分红两大行为:请看下表:

每一条笔者分别用一个例子说明:

1、股权转让行为中的土地增值税

案例:恒立实业(000622.SZ)于2019年10月8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底与2017年7月底两次作价共2.91亿元(其中不动产作价2.78亿)转让子公司恒通实业累计100%股权(将恒通实业80%股权作价23,280.80万元转让给长沙丰泽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将恒通实业20%股权作价5,820.20万元转让给长沙道明房地产有限公司),该股权转让事项起始被岳阳市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以股权转让名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需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遵循原则:股权转让不得掩盖转让土地的实质(至少在湖南地区);

2、股权转让行为中的企业所得税

案例:注册地在香港的A公司将B公司和C公司各25%的股权转让给D有限公司。检查人员确定该笔所得税应实行源泉扣缴,由直接负有支付义务的单位D公司代为扣缴入库税款1.17亿元。

遵循原则:境内有支付义务单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3、合伙企业分红中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案例:评估人员登录L投资公司投资的某上市公司官网,核查该上市公司2018年对外发布的企业公告信息,发现L投资公司确为该上市公司股东,根据该上市公司2018年5月公布分红公告的内容推算,L投资公司按照持股比例,可收到分红款3700万元。由于L投资公司为合伙企业,股东均为自然人,按照税法规定,L投资公司应在收到股息分红款后依法申报并为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注:假设该案例股东中存在有限责任公司A,则A需要将占比利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遵循原则:不论合伙企业是否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留存利润也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分配,并由合伙人计入自身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申报纳税,这与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的决定无关。

以上便是笔者一些拙见,仅供读者朋友们参考,欢迎私信笔者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