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背景介绍
2012年2月1日,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科技”)在证监会网站上预披露其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根据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天能科技公司拟发行3 7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48亿股,拟于深交所上市,保荐人为民生证券。2012年2月3日,相关媒体对其财务数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同年4月,天能科技公司主动撤回首发申请,证监会停止了对其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证监会在对审计天能科技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天能科技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存在疑点,因此于9月21日正式启动对天能科技以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立案调查。2013年9月25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秦海滨、曾坚强等15名责任人)》〔2013〕43号对天能科技公司虚假记载、虚构销售回款、提前确认收入等舞弊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同时也对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做出处罚决定。
天能科技公司是一家集科研、开发、制造、销售为一体的大型太阳能光伏高新技术企业,是我国重要的太阳能晶硅产品专业供应商。公司从事晶体材料、单晶硅制造、单晶硅切割、太阳能光伏电池、组件,并且从事太阳能照明、太阳能电站等应用领域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安装服务。天能科技公司曾为山西最大的光伏产品出口企业,2007年投产后,90%的产品销往德国和澳大利亚等国。
天能科技公司前身为山西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有限”)。2007年7月,公司被山西省科学技术厅评为“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11月,公司被山西省科技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天能科技公司由山西天能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秦海滨等全体18名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天能科技公司2010年9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205 444 040.83元折为10 000万股,发起设立天能科技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作为验资机构对发起人出资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二、舞弊形成机理分析
(一)压力
1.经济环境和行业状况的威胁
在天能科技公司成立初期,光伏行业利润丰厚,加之国家政策和海外市场都为天能科技公司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然而,整个行业的盲目扩张最后演变为同质产品低价竞争的循环,整个行业产能过剩,天能科技产品不断积压,只能将出口战略转变为向地方政府出售的“中国特色战略”。此外,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使天能科技在国外市场销量骤降,全行业遭遇经营性现金流锐减,并面临资金链条紧绷甚至断裂的风险。2011年年底,美国和欧洲纷纷开始对华光伏实施反倾销策略,这一策略直接威胁天能科技公司的发展。在国内行业状况和国际经济环境对光伏企业发展带来巨大威胁的情况下,天能科技公司急于上市融资以改变财务不稳定和盈利水平低下的局面。光伏行业的寒冬是天能科技公司急于上市融资的重要动机。
2.上市融资的压力
造假总是与暴利和融资相随,驱使天能科技公司造假的首要动机是上市融资,在金融环境尚不成熟的中国,“上市—融资—资产增加—再融资”循环圈钱法已经成为上市公司普遍采用的融资手段。而从证券市场功能来看,企业上市的意义远不止于融资,上市往往为企业塑造了更加庞大的企业形象,用于延长企业的生命,提高企业的贷款信誉。由于行业状况直接威胁到天能科技的盈利能力,天能科技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难以满足交易所的上市要求,因此管理层为满足第三方要求而承受过度的压力是其虚增利润进行财务造假的主要动机。
3.中介机构助长舞弊动机
目前,民生证券将证券承销业务作为其主要发展方向,自然而然,IPO业务成为其提升业绩的关键业务。由于实行高回报机制,民生证券IPO业务发展较快,但较高的保荐收入、激进式的成长模式使得保荐项目质量出现问题。从2009年起,民生证券保荐的项目中至少有6家公司上市申请被否。IPO保荐业务给民生证券带来的高额收益,使其协助拟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除保荐机构以外,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各自在其审查业务中获得了60万元的各项费用,高额的回报成了这些中介机构协助联合舞弊的动机。
(二)机会
1.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
根据天能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天能科技公司存在一股独大以及董事长和总经理二职合一的现象,秦海滨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70 614 035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63.63%。不合理的治理结构给公司高管进行联合舞弊提供了机会。天能科技公司欺诈上市舞弊案中实际控制人秦海滨联合了董事会秘书曾坚强、董事长特别助理刘俊奕、财务负责人陈守法等多名高管进行造假。天能科技公司独立董事形同虚设,调查中公司独立董事直接承认其职责仅为在已经拟定好的财务报告上签字,公司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并没有发挥作用。
2.中介机构责任缺失
《股票上市交易规则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中规定,发行人须提交具有执行证券和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此,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中介机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对拟上市公司起着关键的监督作用。然而,天能科技公司舞弊案件中,中介机构都未履行其监督责任,独立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责任的缺失为天能科技舞弊上市提供了契机。
(1)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责任缺失。作为保荐机构的民生证券提供的《关于天能科技全套申报文件签章页情况的说明》中显示,其对天能科技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进行了仔细核对,但未发现有伪造的情形,因此,民生证券并没有尽到监察义务。
(2)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责任缺失。由于媒体对天能科技公司进行质疑,证监会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天能科技进行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仍然是无保留意见。经证监会调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出现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核查过程中出现与IPO审计的工作底稿中审计证据不一致等问题,说明其未按执业要求履行应有的责任,纵容天能科技公司舞弊行为。
(3)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责任缺失。2011年11月10日,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天能科技公司IPO出具律师工作报告表明,天能科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合同是真实、合法和合规的。但天能科技对市政的三个项目合同并未履行完毕,且存在风险,因此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对该公司重大合同的风险并未尽到应有的责任。
3.政府给予舞弊机会
(1)政府市政工程履行程序不规范。天能科技公司有政府采购的三个光伏项目的市政工程,但当地政府并未按要求对这三项工程履行应有的招投标程序,就直接与天能科技签订合同,政府市政工程程序不规范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天能科技公司提前确认收入提供了机会。朔州金沙植物园第二期所需光伏项目、朔州和谐小区亮化工程、应县道路亮化工程这三项工程的招标都发生于2011年第四季度,并且在天能科技公司招股说明书预披露时都尚未完工验收,而天能科技公司却于2011年9月末就确认了收入。
(2)政府盲目激励。光伏产业投入大,但该产业能创造高额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时又符合国家对环保节能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政策要求,因此将其作为地方重点产业发展是各地政府提高政绩的较优选择。因此,在天能科技公司案中,地方政府的盲目激励促使其为了IPO上市进行财务造假。
(三)合理化
舞弊者可能对自身的舞弊行为寻找各种合理化解释。天能科技公司舞弊事件发生的合理化借口主要源于管理层态度不端。天能科技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在我国,民营企业往往存在严重的资金紧缺,难以获得银行贷款,也较难得到风险投资的支持,但为了扩大公司规模、拓展市场,民营企业往往对资金有更强烈的需求,上市是募集资金和提高公司声誉的一个很好的方式。虽然,证监会在上市方面有诸多规定,但我国目前的监管漏洞和无序的审计,使得天能科技公司在诚信和生存之间,选择了后者。天能科技公司中以董事长秦海滨为首的管理层迫切希望公司上市,管理层的态度使公司走上欺诈上市的道路。此外,在证券市场紊乱的条件下,监管政策与制度不够完善,监管机构的监督力度不够,企业造假被查处后的惩罚力度不强,使得企业造假的成本也较低。而且,拟上市公司在面临核查风险时,往往会采取撤回首发申请来逃避证监会的审查。因此天能科技公司管理层抱着侥幸心理,选择舞弊行为,而这一不端态度为舞弊提供了借口。
三、舞弊手法分析
天能科技公司是国内首个IPO撤回后被处罚的舞弊公司,天能科技公司主要通过提前确认收入、伪造作为入账凭据的工程结算书等手法虚构销售回款,实现利润虚增。
(一)提前确认收入
天能科技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光伏系统应用前五大客户中的三位客户的项目分别为应县道路亮化工程、金沙植物园第二期光伏项目和朔州和谐小区亮化工程,这三个工程的收入都涉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在政府招标程序并未开始之前,天能科技公司为提高利润成功通过IPO申请,于2011年9月前确认了收入和利润。
(二)伪造原始凭证
天能科技公司为了获得提前确认收入的配套原始凭证,于是伪造了工程项目的“工程结算书”,以此作为结算工程项目的记账依据。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显示,作为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独立第三方的朔州市建设监理公司在合同中加盖的公章与其备案使用的公章不符,并且证监会调查结果也显示朔州市建设监理公司并未参与到三个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
(三)利用关联交易虚构销售回款
天能科技公司为掩盖虚增利润的舞弊行为,对工程项目的销售回款进行虚构。天能科技公司虚构销售回款主要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实现,这些空壳公司实际上被天能科技公司控制,先通过提供担保获取资金,再将资金转入工程项目对应的甲方公司即朔州市万林园林有限公司、朔州民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县公用事业局银行账户上,而后,甲方公司再将钱作为工程款转到天能科技公司账户上,通过资金的多方周转最终使天能科技公司完成提前确认收入。在账务处理上完成收入确认后,天能科技公司再将资金转回到其关联的空壳公司。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显示,天能科技公司于2011年8月17日至12月31日期间,共向甲方公司银行账户累计转入11 905万元。通过与多家公司资金往来后,天能科技公司相应增加了营业收入,从而增加了公司的利润,以使其符合IPO条件成功上市。天能科技公司在2011年1月至9月的财务报表中,虚增收入8 564.10万元,虚增成本4 748.91万元,虚增当期利润3 815.20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3.18%。
(四)利益链上各主体联合舞弊
天能科技公司存在提前确认收入和虚构销售回款等舞弊行为,且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IPO审计过程中,并未予以关注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证监会根据调查认为,天能科技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清楚,而审计小组负责人胡小黑、吴国民未能对天能科技公司的舞弊予以应有的关注。在天能科技公司主动撤回IPO申请后,证监会要求其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当事人胡小黑、吴国民依旧未履行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为天能科技公司进行不合理的申辩,继续掩饰其舞弊行为。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缺失行为,推断胡小黑、吴国民与天能科技公司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利益关系。此外,这条利益链上很可能还有地方政府,未卜先知中标、通过政府下属市政公司进行走账等事实较好地揭示了天能科技公司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地方政府为了留住在当地设厂的天能科技公司,以谋求更多利益,在很多方面为天能科技公司的舞弊提供便利。在天能科技公司舞弊案中,缺少利益链上任意一方都会使其变得很困难,而正是存在利益输送的关系,天能科技公司在舞弊时才更加容易。
四、反舞弊策略分析
(一)加强对拟上市公司监管
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的严格把关是保障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源头。证监会应对拟上市公司的业绩情况、信息披露、投资潜力以及经营情况等谨慎审查,还应延长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时间,以充分发挥对其信息披露的监督作用。目前,我国对IPO舞弊的企业处罚力度较低,为企业和其管理层为使公司达到上市要求提供了舞弊机会,因此,应加大对违规欺诈上市行为的惩处力度,推动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此外,从天能科技公司IPO舞弊案中可知,公司上市能为地方政府带来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出于利益需求可能会支持公司上市而忽视对企业的监督,为舞弊行为提供了机会。因此,需要加大地方政府的监管力度,同时也应加强对地方企业首次上市的监管力度,使地方企业能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
从众多公司IPO舞弊上市的案例来看,媒体发挥了很大的社会监督作用。媒体监督在保证客观、专业和公正的情况下,对拟上市公司的监督作用明显,是有效的反舞弊措施。媒体监督可以以媒体人敏锐的洞察力审视企业信息披露中的缺陷,利用其广泛的传播力量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快速了解公司舞弊情况的途径。媒体监督是及时发现拟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情况、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途径。但由于各自利益诉求的不同,媒体所发布的信息也并不一定真实可靠,因此,如何使媒体发挥客观、专业、公正的监督作用是进行反舞弊的关键。
(三)提高中介机构的责任意识
天能科技公司IPO舞弊是多个利益体共同作用的结果,拟上市公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都是舞弊利益链条上的利益主体。对本应作为独立第三方且对保护投资者起关键作用的中介机构而言,由于职业道德的缺失,会导致会计信息质量失真,从而会影响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中介机构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并提升专业能力,建立起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责任约束机制,对其谨慎执业形成一种压力。对于保荐机构而言,应保证拟上市企业的项目和保荐工作项目的质量,在为资本市场把好关的同时,积极发挥其发现问题的专业能力。此外,对于保荐机构的不尽责行为,相关部门应追究保荐机构的法律责任并加大处罚力度,将行政问责、市场约束和法律监管三者有机结合。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应在坚持职业操守的同时提高专业技能以提高审计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内应建立完善合理的责任评价体系,明确审计业务中的责任,同时,加强质量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在过程中控制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独立、客观、公正的鉴证作用。
五、思考
对天能科技公司提前确认收入、虚构销售回款、联合中介机构等舞弊手法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反舞弊策略。从成熟的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律来看,新股的发行为资本市场输送了“新鲜血液”,有利于促进市场的活跃,也是资本市场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纵观我国IPO财务舞弊上市案例,各公司舞弊原因和舞弊手法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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