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8月一天中午,天气异常炎热。王老三(化名)路过工友家门前时,透过纱门,看到工友妻子田小美(化名)正在睡觉。

王老三轻咳了一声,见田小美没有反应,判断其已睡着,就站在门外看了一会,就悄悄进了房间,对田小美实施不轨行为,田小美认为丈夫回家,就半推半就地说:“起来,热死了!”

王老三故意不作声,动作一会后,田小美感觉不对,睁眼一看竟然不是自己丈夫,于是一把将王老三推开,之后报警。(真实案例,经过改编)

有人会产生疑惑:强奸罪,不都是要求必须有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吗?

只有用这些手段,导致妇女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才算是违背妇女的意志,才构成强奸罪。

那案例中的王老三反而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事实上,王老三完全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关于强奸罪是这样规定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规定,强奸罪,就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可见,强奸罪,并不仅仅只能有暴力过胁迫手段,法条还规定使用“其他手段”,也能构成强奸罪。

所谓“其他手段”,就是除了暴力或者胁迫之外的手段,这些手段也能让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状态。

而趁着妇女熟睡不清醒,而以假乱真试图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就属于“其他手段”。

再比如现实中经常有人设计灌醉女性,随后发生性关系,或者使用蒙汗药麻翻,趁机发生性关系,都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因为这种种“趁火打劫”或者“浑水摸鱼”的行为,归根结底都不是妇女自愿的,都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凡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强奸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有人可能还会有一个更大的疑惑:

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那么如果被侵害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又该如何定罪呢?

其实,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刑法》曾专门有个罪名叫“嫖宿幼女罪”。

但是这个罪名存在一定的不妥,顾名思义嫖宿幼女,就有可能让人误以为幼女涉嫌卖淫,所以这个罪名对于幼女来说,完全是一种伤害。

最后在修正刑法的时候,就去除了这个罪名。

换成了现在《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样子: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根据现在的规定,只要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幼女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

而且针对妇女和幼女的犯罪既遂标准也不一样。就妇女而言,既遂标准采取“插入说”,仅仅接触,而没有插入是不构成犯罪的。

而对于幼来说,则采用“接触说”,只要接触就构成犯罪,不管有没有插入。

具体到上述案例中,当王老三完成插入行为时,既为强奸罪的既遂,此时,强奸罪已经既遂,至于什么时间才被田小美发现,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

只要构成这种犯罪,最低是三年起步,而实践中通常量刑在5年左右。

在我国,妇女和儿童的权利都是受到法律特别保护的,所以才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叫《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而女性(包括幼女)的性权利,更是不容任何人侵犯的,只要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行发生关系,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所以,奉劝某些人,千万不要因为贪图一时的快乐,而葬送自己美好的前途。

更正确的做法是——

为了美好的前途,必须克制那短暂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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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玉杰律师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辩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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