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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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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

坦桑尼亚海关对进口货物按照已公布的税率表征税,出口货物一般不设关税。 在征收关税的同时征收增值税以及涉及的消费税。 因此,经过海 关征税的商品,一经提出即可进入市场流通。

海关的增值税发票,可作为抵扣增值税和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坦桑尼亚海关依据财政部的批示,缓征生产设备的进口增值税,设备投入使用后,再由增值税征收部门从产品的应纳增值税中逐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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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

坦桑尼亚在港口设有保护区。 进口货物在报关之前,可以存放在港口保税区。 货物在报关前如果继续转运其他国家则只收取保存费,不征收关 税。 如果报关进口后又申请再出口的,海关只退增值税,不退关税。 对于进口用于生产最终出口的生产用品和出售给坦桑尼亚外国机构的货物可申请进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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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关税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但主要以从价税为主。 关税税率在 0%-25%的范围内变动。 从价税是按照进口商品的价格,保险和运费为标准计征的 关税。 从东非关税同盟以外进口的生产资料,基本原材料,农业投入和纯种动物按0%的税率征税; 半成品按10%征税; 成品按 15%征税。 坦桑尼亚关税税率表见表 14。

注1:为保护本地工业,一些敏感的项目税率较高,为 25%,例如:汽车;牛奶及含有甜味剂的 奶油;用甘蔗或甜菜糖及化学纯蔗糖加工的固体物;手工包装商品的麻袋或包装物;旧衣物和旧杂志。

税收优惠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坦桑尼亚政府正在逐步降低进出口关税。 对促进工业和农业发展的工业原料和农药、化肥等免征关税。 对涉及国民生计的医药品和医疗器械免征关税。 对高科技产品,如计算机等进口关税为零。 传统出口物资如棉花、咖啡、剑麻、腰果不再征收出口税。

投资于坦桑尼亚的最惠领域,包括农业、采矿业、基础建设、出口加工区等的资本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其中农业项目除建筑物外免征原材料、资本货物进口关税。 投资于优先领域,包括航空、商业建筑、商业开发和小型商业银行、出口导向项目、地理上特别发展区域、人力资源发展、制造业、自然资源开发(包括渔业)、广播电视业、旅游业等领域的资本货 物只需征收 5%的进口税。

根据坦桑尼亚议会颁布的 2018 年《财政法》中对《东非共同体关税管 理法案》的规定:

(1)用于财政收入的电子财政设备的比率由10%降低至0%(该规定有效期一年);

(2)为弥补国内市场的短缺,根据特定安排进口的糖(食用糖)的适用比率由25%提高至35%;

(3)小麦籽粒的进口关税由35%降低至10%;

(4)用于制造油漆的聚乙烯醇的进口关税由10%降低至0%(该规定 有效期一年);

(5)进口矿泉水的税率由25%高至 60%(该规定有效期一年);

(6)扩大拉力赛赛车的免税范围,包括拉力赛摩托车;(7)对持牌经营者进口并符合特定条件的运送旅客的各类机动车辆、观光巴士和越野车免征进口关税。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关税=关税价格×关税税率,关税价格不包括以下费用或成本,前提是它们与进口货物的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不同。

(1)进口货物(例如工业厂房,机器或设备)后进行的建造、安装、装配、维修或技术援助的费用;

(2)进口后的运输成本;

(3)合作伙伴国的关税和税收。

关税价格的确定方面,坦桑尼亚规定了交易价格(Transaction Value)、 同样产品交易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l Goods)、同类货物交易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Similar Goods)、扣减价格(Deductive Value)、 计算价格(Computed Value)、倒推价格(Fall Back Value)等 6 种关税价格的确定办法,并且必须严格按照顺序使用。

交易价格是指其他国家将产品出口到坦桑尼亚的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坦桑尼亚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价格时,尽可能适用交易价格,即根据规定调整,出售给合作伙伴国的货物的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但以下情况除外:

(1)买方对货物的处置或使用没有限制(以下限制除外):①法律规定或合作国当局规定,限制了买方对货物的处置或使用;

②限制了货物可能转售的地域;

③不会对货物的价值产生实质性影响。

(2)对于被估价的无法确定价值的货物,销售或价格不受某些条件或 考虑因素的影响。

(3)买方随后转售、处置或使用货物的收益将直接或间接地累计转给 卖方。

(4)买卖双方为非关联方,或虽然是关联方,但其交易价格为海关所 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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