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爱鸟护鸟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种优良传统可追溯至数千年前的三皇五帝时期,那时候,掌管山泽鸟兽的官员为“虞”、“山虞”。
《史记》记载:“舜曰:‘谁能驯予上下草木鸟兽?’皆曰益可,于是以益为朕虞……”
舜帝问文武百官:“谁能掌管草木鸟兽的驯化?”
众人都说大臣“益”可以胜任,于是舜帝任命“益”为虞官,在朱虎、熊罴的辅佐下管理山林川泽,驯化动植物。
西汉辞赋家扬雄在《羽猎赋》一文中称:“昔者禹任益虞而上下和,草木茂。”
说明大禹在位时期,“益”仍在担任虞官,山林川泽治理的非常好。
西周时期沿用虞官制度,春秋战国时改称“虞人”,对山林川泽的管理更加细化,除了虞人,还设置“迹人”官职,迹人专职负责保护野生动物,严禁捕杀雏鸟幼兽,使用毒箭狩猎、掏取鸟卵等行为。
王室贵族的狩猎活动必须服从迹人的命令,非法狂捕滥杀鸟兽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春秋时期的诸侯国也有自己的保护野生动物规定,如齐国对山林采取定期封禁或开放的措施。
《管子》记载:“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
意思是春天到来,山林草木泛青,开始封山,严禁进入。
有胆敢犯禁者,左脚先踏入山林,就斩断左脚,右脚先踏入,就斩断右脚。
秦朝时期,《秦律》中的《田律》严格规定:春二月鸟兽繁殖期,严禁上山砍柴;严禁在泽中割草,烧灰做肥料;严禁采挖刚发芽的植物;严禁使用阻塞河道,设置鸟网、渔网、陷阱捕猎动物。
至夏七月,开始解除封禁。
汉朝时期,出现专门保护鸟类的法令。
《汉书》记载:“夏六月,诏曰:‘前年夏,神爵集雍。今春,五色鸟以万数飞过属县,翱翔而舞,欲集未下。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
元康三年(公元前63年)夏六月,汉宣帝下诏:前年夏天,瑞鸟神爵大量聚集,今年春天,又出现数以万计的五色鸟飞临京城属县,在空中翱翔飞舞,但是没有落下来,令京畿三辅百姓,不得在春夏之交拆毁鸟巢取卵,严禁以弹弓、石块等射杀飞鸟!
《朝野佥载》记载:唐中宗时期,“安乐公主造百鸟毛裙”,一些贵族以及平民纷纷效仿,造成“山林奇禽异兽,搜山荡谷,扫地无遗”、“江岭奇禽异兽毛羽,采之殆尽”。
唐玄宗即位后,下诏烧毁宫中的奇装异服,严禁国人穿着以鸟兽毛羽装饰的衣物。
文人雅士同时也倡导珍爱鸟类,唐代诗人白居易写诗劝阻人们不要射猎鸟类——“谁道群生性命微,一般骨肉一般皮。劝君莫打枝头鸟,子在巢中望母归!”
宋朝很多皇帝都倡导爱鸟护鸟,建隆二年(公元961年),宋太祖赵匡胤在工部下属设虞部侍郎,掌管山泽、苑囿、草木、薪炭、供顿等事务。
同时下了一道圣旨《禁采捕诏》:严禁在春天“采捕鱼虫,弹射飞鸟”,保护“鸟兽虫鱼”等野生动物的“胎卵”。
同时规定,有司官员每年都要重申发布这条禁令,确保令行禁止。
太平兴国三年(978年),宋太宗赵光义也颁布了一道禁捕诏书:将太祖皇帝的《禁采捕诏》时间“阳春”改为“二月至九月”,严禁民众捕猎鸟兽,“探巢摘卵”。
州县官吏要严格督促在各乡管理事物的差役,主动察访偷猎行为,发现顶风作案、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罚。
与此同时,各州县要在偷猎行为易发区域的“要害处”,“于粉壁,揭诏书示之”,张贴朝廷的禁令诏书,加强对民众的宣传教化,促使民众自觉保护鸟兽。
文学家欧阳修奉劝人们不要把鸟类放在笼中,让小鸟在大自然自由自在生存——“百啭千声随意移,山花红紫树高低。 始知锁向金笼听,不及林间自在啼。”
南宋时期,宋高宗赵构继续执行宋初的《禁采捕诏》,后又加以补充,如禁捕青蛙、禁食珍稀鸟兽、禁止以鸟羽兽毛制作衣物及装饰物。
元朝也有一位爱鸟的皇帝——元英宗硕德八剌,至治三年(1323年)四月,元英宗颁布诏书,命“释放笼中鸟”,让鸟类自由繁殖。
元朝还规定,严禁猎捕天鹅、鹰隼等大型鸟类。
明朝弘治年间,明孝宗朱佑樘多次把皇家园林的虎、鹰、猴、鸽等野生动物放生,同时下诏,严禁藩属国进献珍稀的鸟兽。
清朝帝王有玩鹰的习俗,康熙帝在位时期,下旨取消了为皇室贡鹰的制度。
古人为保护鸟类不遗余力,我们今天能够看到鸟兽自由地繁衍生息,生物呈多样化,与古人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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