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小莲(化名)与黄世仁(化名)夫妻俩进城务工多年,由于都喜欢好吃懶做,一直游手好闲,不仅没挣到钱,竟然还养成了吸毒的坏习惯。

于是二人就动起了歪脑筋。

2019年7月一天,潘小莲给远在边远农村的同学打电话,说她在城里开饭店,急需两名年轻、长相好的服务员,让同学帮忙从附近村子找找,同学信以为真,帮其找到两个年轻女孩。

刚下长途汽车,潘小莲与黄世仁将两人接到宾馆,并准备了丰盛的酒菜,不一会,两个女孩就有了醉酒的感觉。

这时,黄世仁就拿出一包冰毒,让其中长相较好的女孩吸食,女孩不从,随即,潘小莲与黄世仁就抛开了伪装,露出狰狞本色,对女孩拳打脚踢,女孩无奈只得吸食了几口毒品,顿时感觉全身无力。

潘小莲和黄世仁一起脱掉女孩衣服,当着另一女孩的面将其强奸。

强奸结束后,黄世仁让女孩出去接客,女孩坚决不从,并跪地求饶,黄世仁与潘小莲强行拉着女孩走出宾馆,另一女孩趁机报警,潘小莲与黄世仁被抓获。(改编自真实案件)

潘小莲和黄世仁二人的行为,不仅仅违法,实际上,已经涉及到犯罪,而且是特别严重的犯罪。

他们至少涉及到这样三个罪名:

1.强迫他人吸毒罪;

2.强奸罪;

3.强迫卖淫罪。

黄世仁和潘小莲二人属于共同犯罪。

《刑法》第353条第2款规定: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强迫他人吸毒罪”,就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对他人实施人身或精神强制,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在案件中,黄世仁和潘小莲为了实现其不可告人的恶毒计划,使用暴力,违背女孩意愿,强迫其吸食毒品,已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

有人可能会觉得,潘小莲的同学涉嫌帮助他们寻找女孩,也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上并非如此。

这位同学虽然在客观上帮助了黄世仁二人,但是关于她二人强迫女孩吸毒、卖淫以及强奸的犯罪情况,潘小莲的同学并不知情,也无法预料到,也就是说并不存在帮助他们犯罪的主观故意。

所以这位同学并不构成犯罪。

这也可以说是一种“不知者不罪”的例子。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强奸罪”,就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在案件中,潘小莲与黄世仁为了不劳而获的挣钱,就需要逼迫女孩去卖淫。

想要实现这么恶毒的计划,就需要破除女孩的羞耻心,他们的计划就是对女孩实施强奸。

在这一过程中,潘小莲和黄世仁二人尽管分工不同,但都构成强奸罪。

黄世仁黄世仁为实行犯,潘小莲为帮助犯。

有人会觉得潘小莲所起作用不大,是不是可以认定为从犯。其实,从所起作用来讲,黄、刘二人作用应该差不多的,一个巴掌拍不响,没有潘小莲的帮助,黄世仁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实现不了。

可见,潘小莲的作用并不比黄世仁小,当然也不应该认定为从犯。

《刑法》第358条规定: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强迫卖淫罪”,就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他人实施人身或精神强制,迫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在案例中,潘小莲与黄世仁为了让女孩卖淫,不仅暴力胁迫,甚至还先行强奸女孩,消除其羞耻心,为将来卖淫做好准备。

简直禽兽不如。

二人均构成强迫他人卖淫罪,只不过因为女孩还没有具体实施卖淫行为,就已案发,所以,二人应属于犯罪未遂。

1、多行不义必自毙。

黄世仁和潘小莲,一大把年纪却不学好,总想着不劳而获,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但是,人在做,天在看。

坏事干的太多,总有一天会遭雷劈。

所以,如果有可能,还是尽量多做一点好事情,多积一点阴德,即便被雷误劈,也不会劈得那么惨。

2、盲目相信必后悔。

对于年轻女孩子来讲,即便别人说的天花乱坠,也不能轻易相信。

因为天花乱坠的事,别人说起来仅仅是动一动嘴的事,即便错误了,也不至于承担太大的责任。

但是作为女孩子,如果盲目相信了别人,结果错了,那付出的代价可能是一生的后悔,还有无穷无尽的眼泪。

建议:还是要多长一个心眼儿。

3、提供帮助要谨慎。

至于某些热心人士,更需要谨慎一些。

因为过于夜热心,只要别人有需求就会拼了命的去提供帮助。

但是却不知道有时候,你在提供帮助的同时,也会给其他人造成无穷无尽的伤害。

比如上面案例中的那位好心同学。

本来以为自己做了一件好事:不仅帮助同学找到了员工,还给林村的女孩儿找到了一份好工作。

多么的两全其美。

殊不知,因为自己过于相信自己的同学,而让自己陷入了极大的被动之中。

试想一下,那两个女孩儿的家人,怎么可能会轻易放过这位同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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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玉杰律师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辩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目标: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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