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这类委托支付的情况很多,只要三方不起争议基本没问题,即使起了争议,要证据证明这个钱是用于出借的,诉讼也能胜诉,所以不用为此担心。
特别是银行转账记录的保存性良好,对方如果拒绝承认,又没有其他的支付义务,张二可以要求以不当得利返还,钱也不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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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借钱出去,由张二付款,实质就是委托支付
在借款合同关系中,虽然合同的主体双方是借款人与出借人,通常的义务是出借人付款,借款人按时还款。
但是在实践中,可以请求其他人代为支付,比如张三要借钱给李四,而手上没有钱,便要求其哥代为支付,或者其哥张二刚好欠他钱,直接转账给李四。所以,谁支付的借款并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只要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但是这类情况,如果是口头约定那么就需要间接举证来证明借款的行为,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所以最好要书面约定,或其他的证据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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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形下该如何举证,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如前所说,假如双方已经在借款合同上明确了钱由张三借出,由张二支付,那么整个借款合同载明的实事是最好的证据。但有时是口头说由谁支付钱,这样借款人主张借条无效,那么就需要其他证据来间接证明借款已经实际支付。
比如,张二与借款人没任何关系,发生了转账行为,对方不认可,可以请求以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或者张二直接出庭作证,而借款人又没有有利的反驳证据,法官会倾向于相信借款的真实性,或者有其他的证据,录音,聊天记录之类的可以直接说明关于借款的支付是经过双方约定选择由第三人来支付,这样的借款合同肯定生效。
结语
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如果确实存在需要第三方代为支付的行为,一定要将第三方的支付写在借款合同里面,减少因争议引起的否定存在借款关系的风险。
或者收集好录音及聊天图片,间接证据也不要放过,不是等需要还钱时起了纠纷,事情就会很难处理,给自己增添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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