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在建立了明朝以后,为了强化封建专制主义,加强中央集权,对中央和地方的封建官僚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在中央,明初设立中书省,并设置丞相这一官职,统帅百官,总理政务。大都督府管理军事,督察院和大理寺掌管纠察、刑法。洪武十三年,朱元璋杀了丞相胡惟庸之后,立即废除了中书省,随之也就没有了丞相这一职位,从而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来管理全国政务。

在军事上,将大都督府一分为五,管理卫所,负责军队的日常训练与管理。若遇到战事,则由兵部征调,派遣将军统领出征。待战事完毕,统帅需将印信归还于朝廷,官军则各自分散回归自己的卫所。

在司法上,由督察院管理纠察和弹劾,刑部管理刑狱,大理寺主管审查。有较大的案子发生的时候,那么就会让三法司共同审理。

这样,朝廷的行政、军事和司法大权就被分割隶属于几个独立的机关分掌,从而相互牵制,防止专权。

但是,权力过于集中在皇帝一个人身上,必然也会让他穷于应付,因而需要人来协助他。在建文四年的时候,燕王朱棣夺得皇位后,就任命翰林侍读解缙和胡广、编修黄淮和杨士奇、修撰杨荣、检讨金幼孜、胡俨等七人入值文渊阁,参与机务,这也就是早期的内阁。内阁成员官品不高,只是皇帝的顾问。内阁也没有设置官署,不能管理其余部门,别的部门也不用向他们汇报。

明仁宗继位后,因为内阁的成员杨士奇、杨荣是东宫的旧臣,杨士奇便被升为礼部侍郎兼华盖殿大学士,杨荣被升为太常卿兼谨身店大学士。他们不久就又被升为尚书。从此内阁成员就被加以太师太保、尚书、侍郎、大学士等头衔,职权日益渐重。

明英宗九岁就做了皇帝,朝廷政事都得由内阁事先拟定诏令旨意。从此,内阁大学士虽无宰相之名,却已有宰相之实了。等到明孝宗继位,就更加尊重内阁大臣了。在朝会时,也将内阁成员的班位排在了六部尚书之前。

明世宗比较宠信严嵩,这就使得内阁大学士的权力已与宰相完全相同。皇帝口述旨意,司礼监的秉笔太监用朱笔记录,交给内阁,由内阁首席大臣依照记录拟成诏谕,然后交由皇上批准后颁布。所以首辅的权力就又超过了其他阁臣,这也就注定了内阁中争夺首辅权力的事情经常发生。

洪武九年,在地方上,废除了行中书省,把全国分成了十三个布政使司,也就相当于现在的省级行政区。在每个布政使司中设立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合称“三司”,分别管理地方政务。

布政司,设立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下属左右参政等若干人,执掌一省的行政事务,把朝廷的政令下达所属府县。按察司设立按察使一人,副使、检事若干人,、执掌一省的刑狱按察等事,凡是有关官吏好坏、军民利病以及各种改革的事,都可以查问纠举。但是职权也只限于布政司的官吏“笞杖”以下的处罚,“徙、流”以上的处理,都必须交给中央三法司审议。

都指挥使司,是一省的军事机构,设都指挥使等,管理本省的卫所。职权是训练和管理地方卫所部队,但没有调遣权。平时,保卫地方政权,维护社会治安。遇到战事,则听从中央的调动和指挥。

地方上的三司并立,起到了互相制约、防止地方专权的作用,达到了中央集权的目的,但是也造成了三司相互掣肘、推诿的现象发生,使得地方政权运转不灵。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就设置了巡抚和总督这两个职位。

洪武二十五年,朱元璋派遣太子朱标以巡抚之名视察陕西。永乐十九年,朱棣派遣大臣分巡天下,了解军民疾苦。宣德五年,朱瞻基派遣御史于谦等六人,分别以侍郎的官衔巡抚陕西、河南等地。这时的巡抚,依然只是临时派遣,完事后向皇帝复命就行了,既没有固定的地区和任期,也不让携带家属。

景泰四年时,因为巡抚和都察院派往各个地方的巡按御史不相统属,经常发生矛盾。于是,朝廷就给巡抚加上了都御史的职衔。嘉靖年间,又以巡抚兼提督军务,任期或三五年,长则一二十年。管辖的地区分为一省或数省不等。于是,巡抚也就演变成了某一个地区总览行政、监察和军务的最高长官。原来的三司也就渐渐成了巡抚的下属成员。

明英宗时期,正式设置总督一职,开始于兵部尚书王骥总督麓川军务。后来为了在两广等边境地区加强对防御和镇压的统一指挥,又设置总制。巡抚以下官员及总兵,都听其节制。总督由朝廷派重臣担任,总理一省或数省的军政事务,而且逐渐演变成了地方的专设官员,地位又位于巡抚之上。

明朝废宰相而又设内阁,废除行省丞相又设置巡抚、总督,并且这一制度又被清代所沿袭,这就说明当时的政权需要这样一种配置,都成为了明朝高度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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