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前往银行ATM机取钱时,发现卡槽内有一张遗忘的银行卡,一时财迷心窍,将该银行卡上的现金取出,该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郑某在H市W区邮政储蓄银行ATM取钱时,发现张某在ATM机操作交易后未将中国邮政储蓄卡取出,而该卡已不用输入密码即可取钱,遂利用该卡在该ATM机连续取款4次,共计提取现金8000元,储蓄卡内尚有余额3044元。案发后,该赃款已追缴并发还张某。

W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查明事实后,一审法院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予以纠正,判决被告人郑某构成盗窃罪。之后W区检察院向H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最终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叶斌律师评析

生活中我们偶尔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去银行ATM取钱,发现之前操作过的人把银行卡遗忘在ATM中,若一时冲动把银行卡中的钱取出占为己有,则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该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对判处的刑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下面就对该问题展开分析。

W区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起诉,是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认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首先我们要精确地理解这个《批复》的本意。该《批复》所针对的请示问题是,行为人在自动柜员机上拾得他人已经输好密码、仍在操作状态下的银行卡,行为人将该银行卡的密码修改后,到其他自动柜员机插入该银行卡,输入修改后的密码后取走了现金。这里有个关键的动作就是修改密码和输入密码。将上述行为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其实质就是行为人输入密码得到了银行系统的确认,使银行产生认识错误,误以为是合法持卡人在操作,处分了卡中款项,从而侵犯了银行管理秩序。故笔者认为该《批复》仅适用于行为人需要输入密码,从而使银行误以为是合法持卡人在操作,并进入取钱页面取走现金的情形。

“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人的假冒身份行为和使用行为缺一不可。本案中,合法持卡人张某已经输入了密码,银行对其身份完成了验证。被告人范某不需要通过输入密码即可完成取款操作。范某只有一个使用银行卡的行为,不存在因输入银行卡密码而导致ATM机程序误认为其为合法持卡人的情形,客观上不属于假冒身份的行为。主观上郑某也没有任何冒充他人的故意,故本案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张某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中,根据占有转化,该银行卡由银行占有,且银行卡中的现金由银行占有保管。郑某明知ATM机中的银行卡为他人遗忘的,仍然从中取现,该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那么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碰到类似的情况,一定要禁得住金钱的诱惑,第一时间联系银行工作人员处理。若触碰了法律的红线,一定要积极将钱财归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以争取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