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建立之后,继承了元代的世袭制度,把全国所有的工匠分别隶属于手工部、内官监和五军都督府管辖,称作工匠和军匠。军匠从事军械生产,一切活动都按军事制度的规定进行。而工匠,则按照服役的形式的不同分轮班、住坐、存留三类。

轮班工匠,即按照规定时间应征服役。洪武十一年,朝廷规定,凡是在京工匠赴工者,月给薪水盐蔬,休工者停给,由工匠自由经营。洪武十九年,工部侍郎秦逵提出工匠服役办法,根据路程的远近,编定班次,登记薄籍,发给合同文书。匠户按规定时间到工部报到,去指定的地区服役,并免除工匠其他差役,以资补偿。朱元璋采纳了这一建议,定为制度,称为轮班。按轮班规定服役的工匠称班匠。

根据轮班制度的规定,官府有相当数目的工匠可以征调,足以满足官办手工业作坊的劳动力需要。同时,班匠三年服役一次,为期三个月,平均每年服役一个月。其余的时间,可以自己掌握,从事不同技术行业的生产活动。比起元代工匠制度对工匠的严格限制,这是一个进步。

由于轮班服役时间规定比较严格,班匠不敢失期。可是有的班匠按时服役,却常常出现无事可做的现象。因此朝廷在洪武十六年又对轮班制度作了一次改革,即打破三年一班的硬性规定,根据官府役作的简单和复杂,将所有的工匠服役班次加以调整,大体分成一年一班至五年一班等五类。收到了服役工匠无废日,居家休息工匠无废业的良好效果。

除了轮班制度外,还有存留和住坐两类。存留工匠是因特殊需要而在地方作工的工匠,直接由本地官府负责管理,不必到京师服役。而住坐工匠则全部是由民间征集调发的具有一定工艺技术的农民,服役时间为一月十天,有明确的生产定额。因此,住坐工匠比轮班的工匠劳动时间长,操作繁重。但是,总的说来,明代工匠的待遇,比元代有所提高,情况有所改善。

与元代工匠制度相比,明代的工匠制度有着许多重大改变:第一,由元代工匠制度规定的常年服役,到明代的服役有时限;第二,工匠们在非服役时间内,可以自由经营,从事自己所精通的手工业生产。这对民间手工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条件。明代工匠比元代工匠有较多的自由,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

到了明代中叶以后,随着封建统治者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的逐步加重,加上应征服役的工匠,自筹路费,奔走道路,痛苦万状,造成了工匠的大量逃亡。所以,成化末年,就有过班匠的以银代役的事例,出现按期服役和以银代役并行的局面。

到了嘉靖四十一年,朝廷发布了轮班工匠以银代役的法令。明确规定四年一班的工匠,每人每年出银四钱五分,用以代役。这种以银代役的变化,较之前此工匠,长途跋涉应役的痛苦,确实有了很大的减轻,尤其是封建统治者对工匠的人身控制有了松弛,更有利于手工业生产力向前发展。

当然,这些情况都出现在轮班工匠中,住坐、存留工匠不在此例。然而,随着以银代役办法的实施,住坐、存留工匠的匠额也日趋缩小,这些都反映出明代工匠制度的逐步解体,同时也为清王朝废除匠籍制度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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