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李先生来电咨询,其祖宅所在区域被列入近代建筑群落保护区范围内,当地政府部门要求保护区内居民腾退房屋。到李先生这代,已经是第四代人居住在该房屋内,房屋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目前,涉案房屋已经被封门,接下来政府会对保护区内房屋进行统一的维修保护,将来作为历史博物馆对外展出。政府部门对历史文物进行保护,增加老百姓的文化体验,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本身无可厚非。但对保护区内被腾退居民进行合法合理的安置补偿,亦是文物保护工作范围内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未解决安置补偿问题,封门不可取
所谓的文物建筑腾退,本质上是征收行为。即文物建筑被征收,原权利人失去房屋,其财产权受到侵害。因此,腾退的同时,被腾退居民应当获得安置补偿。我国关于征收的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先补偿,后搬迁”,而封门作为一种强制措施,明显有违上述规定。不论什么原因,未安置补偿直接封门均导致被腾退居民对其房屋权利的丧失。因此,封门不可取。对此,被腾退居民可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渠道进行维权,如对封门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补偿标准不应低于普通房屋拆迁补偿,并可适当增加
文物建筑一般位于城市中心地带,其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甚至商业繁华,并且基于其特殊的价值,其拆迁补偿的价格一般会高于普通房屋的补偿标准。文物建筑的腾退补偿应由两部分组成:基础补偿+特殊价值补偿。
1.基础补偿
文物建筑腾退的基础补偿标准不应低于同类地段普通房屋的拆迁补偿,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应当按照周边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对房屋价值进行补偿。同时,被腾退居民也应当享有就近地段获取安置房的权利,即就近安置。
2.特殊价值补偿
政府部门还应当对文物建筑的特殊价值进行适当补偿,作为基础补偿之外增加的部分。具体补偿标准可采用评估的方法进行确定。
各地腾退安置补偿政策或多或少会有所差异,若您遇到类似问题又无法自行解决,欢迎留言或拨打下方电话联系我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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