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在大连打工的辽宁建平男子郝某发现自己的妻子李某和同事王某之间有不正当关系,2019年10月的某天,郝某带人在下班路上截住王某,对其进行殴打并且以出轨为要挟敲诈勒索王某五千元。
王某事后报警,郝某及其朋友被警察抓获。法院审理认为郝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判处郝某拘役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另外,郝某的家属共计向王某赔偿人民币36000元。
本案案情明了,事实清楚,法院判决也符合法律逻辑。但是,郝某的行为也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无论什么事情都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妻子与王某的出轨行为固然可恶,但我们可以用法律来解。任何人没有私设公堂的权力,否则便会像郝某一样赔了夫人又折兵。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中国刑法中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故意伤害罪主要特征是: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伤害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的,均属伤害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或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在本案中郝某在下班路上故意拦截王某,并对其进行殴打,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在本案中,郝某具有敲诈勒索的直接故意,而且采用了殴打、以出轨为要挟等手段使王某就犯,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够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8修订)
当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对婚外情的处罚。如果只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属于道德问题,也没有违反婚姻法,严格来说不承担民事责任,更不触犯刑法。
但是,如果说有配偶者与别人结婚,或者是已婚人士长期和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妻子和同事王某的出轨行为是违反道德的,如果说二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还会涉及重婚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丈夫的没有权利殴打王某,更不能向其敲诈勒索。在生活中我们一定要树立法治意识,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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