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起诉行政作为:指行政机关积极采取某种行动的行为,比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全知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诉权、起诉期限等):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
知一半: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6个月内,且在(应)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1年内。
3、全不知:(应)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6个月内,且在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动产20年内)
2 . 起诉行政不作为:分为积极不作为—拒绝与消极不作为—不理不睬
明确拒绝:拒绝之日起6个月内
有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届满后可以起诉,期限6个月
无履行期限:2个月的申请期限届满后可以起诉,期限为6个月
紧急情况:当时就可以起诉,期限为6个月
3 . 复议后起诉
复议作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起诉
复议不作为: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法律对送达程序的规定
直接送达。
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证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理人或书面指定的代收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上述有关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法院直接送达文书可以在当事人的住所以及住所外的其他地方,也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其他单位人员到场,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
转交送达。
对军人、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可以转交军队政治部门、监狱以及强制性教育机构送达。
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应通过国家法定邮政部门,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并将邮寄回执留存放入档案。
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文书。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案例分享
1 . 案情简介(【2019】豫16行终241号)
行政机关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行政相对人李某某限期拆除房屋,并称李某某拒签,行政机关邀请了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见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法律文书已于2018年10月22日送达给了李某某,但李某某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为2019年8月12日。一审法院以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李某某的起诉。
李某某不服该裁定,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被诉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中只在代收人栏中显示有“拒签”,不能说明系谁拒签;送达地址栏为空白不能说明是在上诉人住所地送达,也不能说明被上诉人将该处罚决定书留在了上诉人的住所地;送达回证上没有说明拒收原因;所以被上诉人提供的送达回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文书的要求,且上诉人也不承认收到上述法律文书,被上诉人也未拍照或者录像为证,再结合上诉人系被征收人的事实,本院认定本案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未向上诉人合法送达,故一审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依法予以纠正,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2 . 案例分析
首先,根据上述关于送达的分析可以看出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是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规定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其他单位人员到场,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本案中经二审审理查明,行政相对人的送达程序不合法。
其次,因本案送达程序不合法,上诉人李某某称上诉人未收到、未见过、也未听说过该决定书。
本案属于行政作为,且相对人“全不知”,那起诉期限自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6个月内,且在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所以李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由此可见,送达程序是否合法严重影响着起诉期限的计算时间。
结 语
大家应该注意,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中的时效不同,民事诉讼中超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并没有丧失起诉权,只是丧失了胜诉权,但行政诉讼中一旦超过了诉讼的起诉期限,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受理的也应裁定驳回起诉。所以大家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抓紧起诉,不要因为超过起诉期限而错过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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