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导读:
十五世纪末期中后期,伴随着欧洲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货币开始逐渐取代土地成为新时代社会财富的象征。得益于该条理论的被挖掘,身处欧洲地区的商人、野心家甚至于统治者们开始变得“不安分”和“躁动”起来,而一代代流传下来的经验和直觉仿佛又在告诉他们:在那遥远的东方,遍地皆是黄金。
大航海时代世界地图
最终,胆大精明的葡萄牙人(我觉得用“胆大”和“精明”这两个词语来形容这一时期的葡萄牙人实在是太适合了)迈出了第一步:
- 1498年(弘治十一年),葡萄牙航海家达·伽马率领船队抵达印度,开辟了由欧洲直航亚洲的新航线。
- 1511年(正德六年),葡萄牙人正式占领马六甲海峡。
- 1514年(正德九年),葡萄牙著名航海家阿尔瓦雷斯驾船东行,直抵广东屯门岛。这是葡萄牙人与中国的首次亲密接触,这次接触也为日后葡萄牙当局大力发展与中国之间的海外贸易夯实了基础。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正当西方国家在不顾一切地为即将到来的大航海时代做好“预备工作”之际,明朝统治者却在这场大机遇来临的前夕因为种种原因而停止了前进的脚步。最终,直至明王朝走向衰亡,中国在这场机遇面前均未捞到一丝一毫的利益。
十五世纪时期,明朝与大航海时代仅“打了一个照面”,便各自分道扬镳了。
纵观历史,不难发现尽管中国在明朝时期错失了大航海时代所带来的巨大红利,但时间迈入清代以后,由大航海时代所衍生出的远洋贸易事业亦是一条不可小觑且可持续发展的“致富途径”,而中国作为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倘若统治者能够好生经营,海外贸易必定能够在相当程度上促进当时国内经济的发展,这对于当时的清朝整体经济而言不失为一支难得的“催化剂”。那么,历史上清朝当局统治者是否抓住了这一最后契机呢?
郑和下西洋
01、造船与海洋
航运政策的比较(中英)
在封建王朝时代,一个国家倘若想要发展本国的海外贸易事业,那么就必须要具备强大的海洋运输业。因此,从这一角度上来看的话一个国家对于海洋运输业所采取的措施从某种程度上也就成为了整体海外贸易政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以当时的英国为例,自都铎王朝以来(公元1485年~1603年)当局统治者便制定了各种鼓励和支持发展本国海外贸易的措施。举个最明显的例子,公元1485年英国议会曾下达了这样一道禁令:“凡是从法国加斯科尼和基恩输入的酒,只能由英国本土如英格兰、爱尔兰及威尔士籍的货船负责担任运输,否则将禁止在英国管辖的地界内进行销售”。同时为了促进本国造船业的发展,还进一步规定凡建造100吨以上的船只,政府对造船商以每吨5先令实施补助。由此可见,当时的英国上层统治者在海外贸易事业的发展方面可以说是抱着一种极其开放的态度,这与其后来成为继葡萄牙和荷兰之后又一“海上霸主”无不存在关联。
1650年,英吉利政府颁布的《航海条例》从本质上确立了英国海上贸易的优势地位。此举正如西方学者普遍认为的那样:英国“航海法”的制定和贸易委员会的设立,标志着英国政府对于海外贸易进程方向的新关注。
相较于英国的开放,处于同一时期的清朝政府在远洋贸易方面的态度就显得有点故步自封了。顺治十三年(公元1656年),为了对以郑成功为首的“明郑政权”势力实行经济封锁,统治者在东南沿海地区实行了极为严厉的“禁海令”。在此期间,不仅片帆不许入海,而且禁止民间私自建造海船自用。历史迈入康熙朝以后,尽管“明郑政权”势力被一举剪除,沿海解禁,但对于从事远洋贸易的商船仍有着相当大的限制规定,正如康熙帝在开海当年所下达的一道谕令所讲:
如有打造双桅五百石以上违式船只出海者,不论官兵民人,俱发边卫戍军。该管文武官员及地方甲长,同谋打造者,徒三年,明知打造不行举首者,官革职,兵民杖一百。——光绪《大清会典事例》
由上述事实可见,清朝初期私人想要建造一艘双桅大船可不比登天简单。而作为一个国家发展远洋贸易事业的必备品,连建造一艘基本的大排水量双桅船只都成了犯罪行为,那么想要发展对外贸易岂不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不可否认,在这一点上清朝统治者与同一时期的英国统治者对待海外贸易的态度可以说是形成了一幅鲜明的对比。
02、
清朝的海商:“孤立”且“可怜”
如果说大型商船是一个国家发展远洋贸易事业的先决条件,那么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同样也属于这一先决条件内的重要成员之一。因此,当局统治者倘若能够尽一切可能地去扶持和帮助本国的海商,便是在间接推动自身经济的发展。
(在这里笔者还是拿同一时期的英国作比较)相信对历史有一丝了解的读者朋友应该都听说过著名的“东印度公司”。所谓“东印度公司”(全称为伦敦商人对东印度贸易公司),其实就是政府出钱投资或贷款给商人组建而成的海外贸易公司(或由政府出面将一些集资小的贸易群体结合成为强大的贸易公司),与之性质相同的还有如:1579年成立的“波罗的海公司”以及1581年成立的“东方公司”等等。由于其具有半官方性,因此这些公司在海外贸易市场常常被统治者赋予一些特殊的权益以增强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如对某商品或某区域内可实施贸易垄断。再者,这些公司在一些特定的场合甚至可直接代表英国君主行使权力,这对于当时中央集权达到顶峰状态的清王朝而言实在是不敢想象,更不敢相信。
其实,理论上当时的清政府完全可复制英国的这一模式,即:将东南沿海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联合起来组建成一支强大的远洋贸易公司,以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但令人遗憾的是,清朝统治者对于本国海商在国际贸易竞争中所面临的处境向来是抱着一种不闻不问的态度,以至于清朝时期的海商始终是处于一种游离松散的状态,还得时常提防着统治者的打压和压榨。关于这一点,康熙帝曾是这样认为的:
朕思此辈多系不安分之人,若听其去来任意,不论年月之久远,伊等益无顾忌,轻去其乡而漂流外国者愈众矣。
基于如此,清朝对于本国海商的态度基本是着重于防范,而不是尽一切可能地去扶持。
03、利益面前,清廷为何望而止步?
从上述两个方面的比较来看,清朝政府和处在同一时期的英国统治者在各自海外贸易方面均采取了较为积极的干预措施。不过,在具体政策的实施上二者却存在诸多本质上的差别。
首先,清政府之所以出台各项措施来限制远洋贸易的发展,如限制商船的大小、禁止私自建造大型商船等等,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切断海商与外界之间的联系,其实这一点往大了说便是想切断本国与外部之间的联系,以维护其自身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从而确保帝国机制的稳定运行。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清政府对本国海外贸易的干预是具有政治性质的。反观英国,从维护本国海运利益的《航海条例》的颁布,到出台各项奖励措施以鞭策国内造船业的发展,再到尽一切可能地赋予本国海商政治、经济甚至于军事上的特权以提升其国际竞争力,从而促进本国海外贸易事业的发展,这一切的一切都是围绕发展国内经济而执行的。可见,英国政府对本国海外贸易干预的背后是富有经济性质的。
当然,清廷之所以要出台相关政策从根本上限制国内海外贸易事业的发展,其主要原因还是归咎于其中央集权的统治机制。说白了,对于这一时期的清朝统治者而言,维护帝国的平稳运行才是首要的,其次才是发展经济以及提升自身在国际上的政治影响,最后才是基层百姓的生计问题。也可以这么说,发展本国的海外贸易固然能提升自身经济的发展,但此举对于封建统治手段具有不可控的刺激作用,因此,宁可不赚这个钱!毕竟,百姓生计问题(经济)向来不会影响到统治者在封建专制环境下所享有的特殊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基本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尽管明王朝与大航海时代“擦肩而过”,但清王朝仍有挖掘由大航海时代所衍生出的巨大红利的契机(虽然难以赶上如英国这类海上大国,但也有赚他个盆满钵满的机会),只是在“赚钱”和安稳地“享清福”之间他们一致性地选择了后者。
参考文献:
《清史稿》、《明清史科》、《清世祖实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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