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2018年3月成立的信息技术服务企业,2018年7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公司在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包含小规模期间的销售额?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2019年4月19日关于“解读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在线访谈中,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对网友提问的“我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2017年设立时是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10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来判断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是仅计算2018年10月后的销售额吗?”的解答明确:不是。39号公告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不需要区分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或者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你公司应按照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

因此,你公司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不需要区分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额或者小规模纳税人期间销售额,应根据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占比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