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英国颁布的《狗繁殖及出售(福利)法令》为商业性质的狗繁殖基地规范了申请执照的条件,相关法规中还对宠物的迷失进行了规范。该法令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狗繁殖许可证的设置。首先,有关部门在决定是否授予许可证前要做出检查报告,收到申请后要安排兽医或者从事兽医工作的专门人员以及地方当局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其次,详细规定了授予许可证的条件,除了上一条所包括的内容还有特别要求,如:小于一岁的母狗不许交配,母狗不许每次生6只以上小狗,母狗每次生产间隔要达到12个月等。第三,规定了许可证的授予和持续时间。地方当局要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月内颁发。第四,相关费用的规定,法令规定了地方当局可以收取费用的范围,可以直接预防乱收费。
第二部分:关于狗的销售。例如,在狗的销售过程中,如果有许可证的宠物店主将一只他得到的时候有标签或项圈的狗出售时取掉项圈了,会被认定是犯罪。该法令也对不同种情况犯罪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方式。
英国有关宠物动物的法律还有很多,例如1930年的《控制狗的法令》要求狗在高速公路上或者在公共场所的必须带记载主人姓名和地址的项圈。1959年的《狗执照法》要求狗的拥有者必须执有执照,除非狗是牧羊犬、导盲犬、或者6个月以下的小狗。执照的申请者还必须缴纳一笔执照费。政府将利用这笔非用来处理流浪狗带来的社会问题。这些法律都对一种或一类甚至是大型群体件动物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并对违反法律的个人以及群体给予了适当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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