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被告人签署认罪具结书后上诉,导致检方抗诉,二审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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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被告人签署认罪具结书后上诉,导致检方抗诉,二审加刑

以案说法: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上诉。导致检察院抗诉,法院加刑2个月

通过案例探讨的问题:

1. 是否所有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都对被告人有利?

2. 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曹顺海律师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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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0月10日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开庭以前张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县检察院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县法院按照量刑建议进行了判决。

判决后,被告人张某某反悔向中级法院上诉。

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事实、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上诉,以认罪认罚换取轻判后,再利用不加刑的规则进行上诉,应重新按标准化量刑,随即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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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认为,在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没有新事实证据或其他理由,仅以量刑过重提起上诉,是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和撤销,不是真诚的认罪悔过,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应抗诉。

2月21日上午,该案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开庭审理,2月24日,中级法院作出判决,二审改判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改判为八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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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顺海律师观点:认罪认罚从轻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出台的指导意见),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一定要深思熟虑,明晰定罪和量刑是否适当,被告人及其家属能否接受,要充分了解签字法律后果。如果对定罪有异议,或者认为量刑建议过重,被告人不能接受,就不要签署。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也能争取相应的从轻处罚,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不受影响。如果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又想上诉,那一定要科学评估上诉风险,是否会导致检察院抗诉,是否存在加刑重判的风险,不是任何案件上诉都对被告人有利。

在今天介绍的这个案例中,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又上诉,引发了检方抗诉,二审结果的是加刑两个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