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3.15国际消费日来临之际,临汾市民反映:3月12日晚上,相约朋友一起去位于向阳西路的“苏氏甲鱼”饭店就餐。在用餐过程中,有一菌汤在喝了一碗后,该市民有心跳加快,出虚汗,反胃。

后及时给该饭店一郭姓负责人反映,当时负责人也承认是饭店在食品安全卫生这块没有管理好,随后沟通饭店刚营业,有不妥之处,等道歉的托词。后明确表示,如需就诊,马上联系他,并发来信息。

该市民在12日夜晚出现呕吐,腹泻,腹部隐痛等问题,3月13日早上,与郭姓负责人电话约好一起去医院就诊检查,通话过程中换一姓苏负责人,与其约好在平阳广场附近见面。见面后,苏姓男子和一起的光头朋友又忽悠他说,说医院检查结果不可信,其光头男子言语中咄咄逼人,又不与其去医院检查,说爱咋咋地等恐吓话语,无奈之下,该市民由于害怕对方再有什么过激行为,然后借故与其分开。

分手后,该市民致电12315平台电话,在平台上留言其所遭遇的事情!(没有回复)

3月14日早上,该市民又致电12345市长热线,也反应了事情前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其饭店明知有食品卫生问题后,又恐吓消费者,此举着实龌龊之极!相关监管部门也应该全面整顿检查,净化临汾餐饮市场。

来源:临汾动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