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交通运输部发文要求加强野生动物运输管理。文件指出,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运输的野生动物。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督促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做好抽检抽查、登记、验视等工作。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运输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下称《决定》),严格禁止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并要求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配套规定。其中野生动物的运输,就与交通运输部门职责相关。

基于上述《决定》,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于以其他目的需要运输的野生动物,应当依照《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部在对该文件解读时指出,在现行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中,涉及野生动物运输环节职责的规定较为原则、笼统和概括,对其监管主体没有明确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当前疫情防控落实《决定》的要求看,结合交通运输管理实际,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针对《决定》中涉及野生动物运输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托运人、承运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各方主体在运输环节的相关责任,依法贯彻落实好法律法规和《决定》。

严防通过客运班车行李舱等途径运输野生动物

《通知》指出,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要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运输的野生动物。在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凭证运输的野生动物时,应当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规定,持有或者附有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开具的合法来源证明、特许猎捕证以及检疫证明等,未依法取得上述证明证件的,承运人一律不得承运。

其中,道路货运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零担货物受理抽检抽查制度,做好托运人身份查验和登记,按照《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范》根据受理货物票数相应要求的3%、5%、8%比例进行抽检抽查,并做好相关信息记录。

道路客运经营者要按照《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等要求,实施托运物品实名登记、开封验视和安全检查制度,严防通过客运班车行李舱运输野生动物。

水路运输经营者要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认真落实货运实名制规定,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对托运人身份信息、托运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至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6个月。水路运输经营者收到实名举报或者相关证据证明托运人涉嫌非法运输及谎报瞒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对相关货物进行检查。发现非法托运野生动物或者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拒绝运输。

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检查查验中发现违禁运输野生动物的,应当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规定及时报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加大野生动物运输的执法监管

《通知》强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时,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运输活动。不得运输发生动物疫病的动物产品。

当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健全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执法管理体制,加强联合执法和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运输野生动物行为。

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加大执法力度,督促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做好抽检抽查、登记、验视等工作。督促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严格落实野生动物运输相关规定,在执法中发现有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同时,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及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等部门进行移交,并积极配合其依法查处。

此外,《通知》提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要求,以“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为主题,在公共交通工具、货运站场、公路客运站、物流园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经营场所,开展《决定》和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张贴违禁物品和限运货物、凭证运输货物相关图文宣传资料,进一步增强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与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野生动物运输环节存在问题的摸排梳理,为后续野生动物保护、疫情防控等立法、应急预案及制度完善等提出意见建议。

南都记者 吴单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