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停止执行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加强全市零售药店发烧咳嗽药品销售管理工作的通告〉(第11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3月15日起正式实行。《通知》印发后,合肥全市零售药店可正常销售发烧咳嗽药品。

不过,一些“注意事项”仍需重点关注。比如,发烧咳嗽腹泻类药械产品销售,仍将按照安徽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于2月8日印发的规定,继续实行实名登记报告制度,各零售药店通过手机登录“合肥通”APP或“皖事通”APP,在“药店购药登记”栏目下,填写登记相关购药信息。其中,处方药必须凭医疗机构的处方进行销售,并上传处方照片以便追溯;销售非处方药,可不用凭处方,但依然需要实名登记。

目前,安徽省、合肥市疫情得到有效防控,疫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也作出调整。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在充分了解合肥市药品零售行业经营现状的基础上,积极回应安徽省药品零售行业协会及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诉求,正式印发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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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包大美

本文信息素材综合来源:安徽商报 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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