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补贴、交通补贴收入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个人取得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收入是个人所得的一部分,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众所周知,通讯费用、交通费用中肯定有为“公家”消费的一部分,且不能严格区分。因此,需要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各地不一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无具体的、全国统一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扣除标准:

标准一:据实全额扣除

如河南省《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豫财税政〔2015〕82号)明确,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标准二:按比例扣除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再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2009〕46号)第一条规定,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标准三:限额内扣除

如辽宁省《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76号明确,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第二条规定,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部分地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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