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于一般的房屋拆迁,企业在拆迁的过程中,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那么企业具备什么条件时,才能获得这部分补偿呢?下面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

一、基本案情

萧某居住在河南郑州,其在临街有房屋。多年来,萧某使用其临街房屋开办百货商行,经营百货批发零售,办有营业执照。2014年,当地进行旧城区改造,萧某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因对房屋性质的理解不同,萧某与拆迁方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拆迁方将萧某的房屋认定为普通住宅,对萧某作出补偿决定。萧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

二、案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9条第3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在认定房屋性质时,要依据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上面载明的内容进行判定。另外,本案中,当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5条也对被征收房屋性质的认定进行了明确:“(1)依据郑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使用性质为准;……(3)被征收房屋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性质的,以批准改变的性质为准。……”。也就是说,要认定萧某房屋的性质,需要结合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薄,以及是否有政府部门作出过改变性质的批准。具体到本案中,萧某主张房屋为商业经营用房,但房屋登记薄记载的用途却为住宅,也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原有住宅性质,房屋性质仍为住宅。

另外,萧某主张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但却无法提供相应的纳税证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第12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第13条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也就是说,若果萧某要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就必须要提供纳税凭证,依据纳税证明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但是,本案中,萧某无法提供纳税证明,其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也无计算依据。

综上,萧某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并无充分的证据。

三、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萧某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总结

本案中,尽管萧某在其临街房屋中进行日货经营,但其无法提供纳税证明,因证据不充分,法院最终并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在征地拆迁中,如果要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就要提供一定的证据。具体要求,各地规定可能会有差异,个案要结合当地规定进行准备相应材料。

在此,蓝秦律师团提醒各位朋友,如果您有将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当然,如果您已经具备相关手续,在房屋拆迁时,就可以主张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编辑搜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