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丨严宇静

责编丨陆慧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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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身份证被一个朋友冒用登记注册设立了一家公司,显然是公司登记机关没有核实我的身份信息。想问,这种情况下,登记机关是否应该向我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就“以虚假材料获取公司登记的问题”所作出的规定,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

登记机关依法予以更正且在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对错误登记无过错的,应当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以申请材料不是其本人签字或者盖章为由,请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撤销登记行为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能够证明原告此前已明知该情况却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引起行政赔偿诉讼,登记机关与申请人恶意串通的,与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登记机关未尽审慎审查义务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登记机关已尽审慎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登记机关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须视其是否与申请人恶意串通及是否已尽审慎审查义务。

公司未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我发生工伤事故,并且有伤残等级的,却无法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想问,我是否可以要求由公司承担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故,就您所述情形而言,鉴于公司未按规定为您缴纳工伤保险费,您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理应由公司来承担。

春节前我们一家三口出国旅行,但是因为航班晚点等原因,行程上约定的有一夜酒店住所与两个景点都没有去。想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要求旅行社退还一部分旅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您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想问,我喜欢临摹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若是在指明所临摹的原作品信息的情况下,我将自己临摹的习作用于艺术爱好者之间小范围的交流与展示,是否会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故,就您所述情形而言,在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内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我一个朋友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他们公司有私设“小金库”的情形。现在,他的领导要求他配合把涉及小金库的财务账簿等都销毁。想问,如果他按照领导的指示执行,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者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鉴于“小金库”中涉及的会计资料也记载了单位特定时期的一部分经营活动和资金往来情况,这一违法账目与明账结合在一起,才构成该单位资金业务往来的全部记录。

“小金库”的账目,也是业务的真实记录,反映了该单位的资金往来情况,应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若财务人员故意销毁“小金库”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金玮律师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