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目的大都是为了保障野生动物的福利,这点很好地呼应了《动物福利法》的立法目的。例如《野生哺乳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致残、踢、打、割、刺、窒息任何野生哺乳动物,这明确地表明了该法案的目的是防止对野生哺乳动物的虐待行为。

相比较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足拯救和保护珍贵、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发展和利用野生的动物资源和维护生态平衡。这种目的过渡强调了野生动物的资源型,即为了利用野生动物而保护野生动物。总之,我国关于野生动物的立法与英国最大的区别就是没有明确提出保护野生动物的福利问题,忽略了野生动物内在价值的保护。

英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基本法《野生动植物乡村法》和其它相关法律保护的野生鸟类就多达500余种,而且还列明了禁止蓄意杀害、伤害和捕捉的100余种野生动物。在《保护海豹规定》、《獾保护法》、《鹿法案》以及《鲑鱼和淡水渔业法》这些特别法中也对海豹、獾、鹿以及鱼类等提供了保护的依据。而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就没有那么广泛了,该法全部条文都是围绕着珍贵濒危以及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而展开的。对于普通的野生动物,则强调的是行政许可制度和收费制度。对于那些尚未发现有利用价值的动物,更是根本不予以保护。例如多年前麻雀,北京市曾下令清除麻雀,可是若干年后麻雀的数量减少,带来了一系列的生态问题,这时又将麻雀列为保护动物。

在英国,中央政府附则起草新的国内立法并通过议会指导其实施,其主要权利包括授权禁止的活动,决定其他机构的诉请裁决,确定或反对其他机构发布的命令等。同时,地方机构也被赋予了许多的重要职能,例如教区委员会、地区委员会以及县级委员会,这些机构都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除此之外,英国的民间组织和民众个人的存在推动了英国野生动物保护的进程。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渔业、林业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全国水生、陆生的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而《森林法》、《草原法》以及《水法》等单行法各自有各自的主管部门,而且各机关都从自身管理需要出发,尽可能地扩大自身权限。这导致对于同一个案件,各个部门会根据各自领域的法律来执法,这种职权的交叉很大程度的影响了我国野生动物的保护。而且我国的民间组织与民众个人的力量过于薄弱,这也是影响野生动物保护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