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同样是行骗行为,到底哪项刑期更重?
3月18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起刑事判决书揭开了答案。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孙某、解某在公主岭市等地,隐瞒其有巨额外债的真相,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以经营农资、宾馆等名义,以月利息1分、1分2厘为诱饵,骗取邢某等11人共计13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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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孙某、解某,以虚假的化肥购销合同,骗取吉林公主岭农商银行育林支行贷款120万元,此笔款项已于2015年8月28日全部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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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认为,孙某、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又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对于量刑方面,在金额相差不大的情况下,诈骗罪相比骗取贷款罪更重。法院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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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解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孙某、解某犯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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