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途径8个城市,郑州毒王仅凭一人之力毁了1017.7万河南人的努力。
现在国家抗击疫情的形势一片大好,但是每过几天就会出现那么几个人瞒报出行史,以一己之力破坏一个城市的抗疫行动。
而我们要说的就是其中一例,在2020年3月10日的上午,郑州市某公安分局的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郭某近期有出入境情况,在向其核实中,郭某拒不承认。民警经过核查在送郭某去隔离点的期间其出现发热症状被送至医院,随后确诊。
郭某事件一经曝光,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郭某这次隐瞒出国事件,给郑州市民带来了很大的危害和影响。回国短短5天之内,密切接触39373人,接近4万人!
本来郑州市政府在防控战役中,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前几天已经把疫情控制在零。但是郭某鹏这次隐瞒自己出国事件,迅速把郑州推入一个紧张的境地。
有网友调侃道:建设家乡你不行,千里投毒第一名。
而面对这样的人,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可以对其进行制裁呢?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郑州市公安机关是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郭某的。
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而这里的传染病所指的甲类传染病,而新冠肺炎目前是划为乙类传染病的种类,那么能否以这个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呢?
当然能,因为新冠肺炎目前虽然是划为乙类传染病,但是同时明确了将其参加甲类传染病进行控制和管理。
同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根据规定郭某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那么最高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同时,那些被郭某传染的人可以要求赔偿,赔偿不仅包括医疗费,还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
瞒报信息并非一人之事,为避免病毒传播,自觉主动上报个人健康情况、行程信息等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让我们身边少出现一个郭某鹏或李某鹏这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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