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的闻际公约都将成为动物福利基本法的立法基础。众所周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规章的基础,是动物福利立法的总纲和指导,这使得《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动物保护的规定成为制定动物福利法的立法基础。

在《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当然,我国《宪法》中有关动物保护的规定还是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如第9条中“珍贵”二字无疑过分狭窄了我国受保护的动物范围,而且关于动物保护的条文散见于各部分,这种状况会使人对动物福利的保护内容难以形成完整印象。

《民法》第七十九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山失主偿还。”这条规定了对流浪宠物的照料的责任承担,也是动物福利法立法基础的部分。

《刑法》中涉及动物的有第三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这些规定了关于水产资源和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罪刑,但《刑法》仍然受到《宪法》的影响,在动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与《宪法》一致,就是对于保护的对象过于狭窄。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是动物福利法的母法,动物福利法则是《环境保护法》的子法。所以动物福利法最直接的立法基础应该是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内容,例如《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除上述国内法外,我国所参加《国际捕鲸公约法》、《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公约也可以成为动物福利基本法的立法基础。这些公约已经在我国国内取得适用的效力,并且效力要比国内法高,所以可以不将国际公约转化成国内法再去使用,所以,这些不需转化成国内法的国际公约也将成为动物福利法的重要立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