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HJ1109-2020)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本标准进行重点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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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包括国民经济类别“13农副食品加工业”中“136 水产品加工”行业类别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由水产品生产助剂和添加剂类及医药品类等化工类产品的排污单位,以及从事水产品罐头制造、以水产品及其加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饲料的排污单位。以水产品及其加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饲料的排污单位,属于“1329 其他饲料加工”,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

另外,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的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废气废水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确定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气产排污环节主要包括:原料系统、前处理系统、深加工系统,以及公用单元中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和堆放废气。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主要为解冻废水、清洗废水、生活污水、冷却污水等。

水产品加工工业的排污单位,其水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水污染物包括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磷酸盐(总磷)、动植物油、色度;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其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从其规定。其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大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油烟、非甲烷总烃、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固体废物产生类别及去向

水产品加工工业的排污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包材、废弃零部件、水产品内脏或废弃物、污泥、废活性炭等。

固体废物的去向主要为贮存、自行利用、自行处置、委托有资质单位利用或处置,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排放口差异化管理

实行重点管理的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综合污水处理站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单独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实行简化管理的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单独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单独排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全部为一般排放口。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管控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指标主要包括颗粒物、油烟、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非甲烷总烃等,废气污染控制项目依据GB 9078、GB 14554、GB 16297和GB 18483确定。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管控

实行重点管理的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年许可排放量,可以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排污许可管控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许可排放量分为单独排放和混合排放两种情形,计算公式如下:

单独排放:依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产品产能核定,见公式(1)。

(1)

其中,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确定原则是: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的排污单位,如有协商废水排放量的,可按照协商排水量(折算为单位产品排水量)计算。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但无协商排放水量或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废水的,按照排污单位近三年单位产品的实际排水量平均值计算;投运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周期内单位产品的实际排水量平均值计算;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设计单位产品排水量计算。当实际排水量平均值超过设计单位产品排水量时,按设计单位产品排水量计算。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混合排放: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同时排放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且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按照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与以不同产品产能加权水量的乘积计算,见公式(2)。

(2)

其中,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确定原则与公式(1)中相同。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应记录固体废物(包材、废弃零部件、水产品内脏或废弃物、污泥、废活性炭等)的产生量和去向(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或外运)及相应量,固体废物各去向量之和应等于固体废物产生量。

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规定要求,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宜对水产品内脏或废弃物优先进行综合利用。

宜采用污泥产生量较少的污水处理工艺,应收集污水处理产生的全部污泥,并及时处理处置,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防止二次污染。污泥暂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雨、防渗漏措施,排水设施应采取防渗措施。脱水污泥应采用密闭车辆运输。

自行监测要求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HJ 986和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控制项目及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意见的排污单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中有其他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的,应当同步完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

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要求

本标准针对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分别规定了记录内容,同时在附录D给出了台账表格样式要求。

实行重点管理的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实行简化管理的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季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以及各月度生产小时数、主要产品及其产量、主要原料及其消耗量、主要燃料及其消耗量、新水用量及废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年度执行报告除此之外还应包括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等。

实际排放量核算要求

本标准给出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排污单位的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不核算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实际排放量。实际排放量核算优先选用实测法,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有有效治理设施的按排污系数法核算,无有效治理设施的按产污系数法核算。

合规判定要求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可通过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速率)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