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经假”,顾名思义,就是女性职工在因生理期痛经无法工作时,依法可享受的带薪假期。2009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对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进行修订期间,有专家就曾建议增加痛经假:女职工因为痛经无法正常工作,有医生证明的,休1到2天病假,工资应该保留。总体来说,“痛经假”在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而更多规定于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具体哪些地区有规定呢?我们可以来了解一下:

一、部门规章:《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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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四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二、地方性法规

1、《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

(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

(三)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2、《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九条 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

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

三、地方政府规章

1、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八条 从事连续4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2、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生理卫生保健制度,并与医务部门联系,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

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3、《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八条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4、《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5、《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给予一至两天的休息。

6、《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七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另外,重庆、安徽、山东、湖北、海南、陕西、四川、天津等地的地方政府规章都大致规定了女性职工在生理期间可享受“痛经假”,假期在1-3天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