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青岛市卫健委最新通报:
截至3月23日12时,我市累计确诊本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61例,其中治愈出院60例,死亡1例;境外输入病例4例,其中意大利、美国、德国、法国输入各1例,均在定点医院接受隔离治疗。
累计已排除疑似病例304例,目前疑似病例0例。累计已解除医学观察759人,目前纳入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87人。
据此,青岛本地新冠肺炎患者已实现“清零”。
山东各市陆续“清零”
根据山东省和各市卫健委疫情数据通报,记者了解到:
●3月1日聊城、泰安本地住院病例清零 ●3月2日菏泽本地住院病例清零 ●3月6日滨州本地住院病例清零 ●3月7日枣庄本地住院病例清零 ●3月8日潍坊本地住院病例清零 ●3月9日日照本地住院病例清零 ●3月11日烟台本地住院病例清零 ●3月12日威海本地住院病例清零 ●3月14日临沂本地住院病例清零 ●3月16日德州、淄博本地住院病例清零 ●3月21日济南本地住院病例清零 ●3月22日青岛本地住院病例清零
加上东营从疫情开始到现在未出现一例患者,山东本地新冠肺炎患者数量为零的市有15个。
青岛新增法国输入1例
2020年3月22日12—24时,青岛市新增1例法国输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新增本地治愈出院1例。
患者焦某某,女,27岁,中国人,学生,家住济南市。2020年3月12日自荷兰赴法国巴黎,3月20日由法国巴黎乘坐CZ0348航班抵达广州,21日由广州乘坐CZ3239航班抵达青岛流亭机场,抵青后即被运送至西海岸新区集中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 3月22日我市疾控中心接济南市疾控中心函告焦某某于广州入境时海关检测核酸阳性,遂将焦某某转运至西海岸新区区立医院进行隔离检查和核酸复检,依据流行病学史、临床症状和复检阳性结果,专家组确诊为普通型病例,现已转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国内航班同机123人,目前追踪到涉及我市的密切接触者16人已实行集中隔离观察,涉及外地的30人已发函协查,同机其他人员正在进一步追踪排查中。
临沂新增巴基斯坦输入1例
2020年3月23日0-12时,临沂市新增巴基斯坦输入确诊病例1例,详情如下:
患者马某某,男,62岁,山东临沂人,家住沂水县。 2020年3月19日23:05(当地时间)由巴基斯坦乘坐航班TG346至泰国曼谷,3月20日15点20分由曼谷乘坐航班TG614抵达北京,经机场检疫入境体温正常后,于当日19点下飞机,由机场大巴集中转运至入境人员分流点,3月21日凌晨,临沂驻京工作专班安排一辆55座大巴车将马某某及其他入境人员共15人一同送回临沂(人员隔排就坐),途中严格执行防疫管控有关规定,中午12点到达指定酒店进行集中隔离观察。经实验室检测新冠病毒核酸呈阳性,立即由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患者为临床普通型。
同车返回临沂的14名密切接触者一直在集中隔离观察中,经核酸检测均为阴性。临沂市疾控中心已将马某某乘坐的航班信息推送至海关等有关部门。
青岛严防境外输入
青岛流亭机场
青岛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
青岛流亭机场入境人员检疫和隔离“明白纸”
根据中国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疫情输入,保护国内外民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告知如下:
一、自3月20日零时起,所有国家和地区经青岛机场入境且目的地为山东省的入境人员,以及从其他口岸入境未满14天的以山东省为目的地的人员,为安全防疫起见,须集中隔离观察满14天;相关费用请自理。
二、从青岛机场入境的任何经检疫有发热、呼吸道症状的人员由120车转运到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测、治疗并隔离14天;其密切接触人员须送往指定的宾馆集中医学观察14天。
三、应集中隔离的入境人员,由青岛各区市轮流负责安排,实施集中隔离观察;目的地为省内其他市的入境人员,由目的地市疫情防控部门“点对点”接回;暂时无法实施“点对点”接回的就地隔离;目的地为省外的无症状且非密切接触人员,在经风险评估和检疫后可乘机继续前往目的地。
四、飞机抵达后,由海关实施检疫。目前青岛机场国际到达人数较多,高峰时检疫和行李提取时间较长,约需4至6个小时,请您耐心等待。期间根据疫情防控要求,不能提供正餐,机场提供饮用水和小点心满足您的需求。
五、入境检疫和隔离观察期间,有可能对您实施采样检测,请您给予配合。
六、检疫及隔离期间出现拒绝接受医学监测、隐瞒谎报病情、擅自外出等情形,引起疫情传播或者造成传播风险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扫码登记,方便您的行程。
青岛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
青岛海关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力度,
青岛海关发出最新提醒!
出入境旅客一定要如实、完整、准确填报健康申明卡,并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等各项卫生检疫措施,这既是对本人和家人健康安全的保护,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海关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新冠肺炎已经国务院批准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近日,海关总署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六类定罪入刑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来源:青岛市卫健委、山东省卫健委、青岛日报等
编辑:小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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