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一、名称内容
一是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采取“先帮扶、后认定”方式,落实落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保障政策,防止因疫致贫返贫。二是及时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和特殊群体,按规定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二、适用范围
(一)最低生活保障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三)临时救助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三、享受或办理程序
(一)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与最低生活保障相同。
(三)临时救助: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街道)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审批。
(四)因疫情影响导致生活困难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新申请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困难对象,在待审批期间,可先行给予临时救助。
四、办理材料
(一)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及共同家庭生活成员有效身份证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三)临时救助: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遭遇突发、急难事件(故)证明等。
五、负责单位
湖北省民政厅
六、咨询及反映问题途径
业务处室:湖北省社会救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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