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20日,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偃师公安交警开展以酒 驾查处为 重点的周末夜 查统 一行 动 。 当晚,出 动 警力100余人次,警 车3 0 余 辆 次, 设 置整治点8个,4组机 动 分 队 上路巡 逻查 控,共 检查车辆600 余 辆 , 查获 酒 驾 7 起,其中醉 驾 3 起,其他交通违法行为72例。
随着企业复工复产的进一步推进,交通运输秩序、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道路运输日渐繁忙,酒驾醉驾违法行为抬头。偃师公安交警大队在确保复工保畅、疫情防控两不误的同时,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打出重拳,严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近期,大队根据酒驾违法犯罪和交通事故规律特点,以餐饮娱乐场所周边、城郊结合部、小城镇主干道为重点,在晚上和凌晨时段实行布控严厉查处。
3月20日晚7点,偃师市区8个酒驾整治点及全市各交警中队同时开始整治行动,仅市区华夏路电视台路段,就有14名警力严阵以待,对过往车辆逐一进行检查。在不到两个小时时间里,全市就查获酒驾7人,其中醉驾3人。
3月20日晚查获酒醉驾违法驾驶人曝光
案例一 张帅龙,偃师市顾县镇人,3月20日 晚20点35分,张帅龙酒后驾驶号牌为豫CA011R的小型客车,在310国道木阁沟村路段被偃师公安交警大队四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为62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 王宇波,偃师市城关镇人,3月20日晚20点50分,王宇波酒后驾驶号牌为豫C82P81的小型客车,在我市堤顶路被偃师公安交警大队六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为66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三 徐博 ,偃师市顾县镇人,3月20日晚20点57分, 徐博酒后驾驶号牌为豫C586H6的小型客车,在我市310国道木阁沟村路段被偃师公安交警大队四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为13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案例四 刘洪梁 ,巩义市回郭镇人,3月20日晚21时,刘洪梁酒后驾驶号牌为豫A279BD的小型客车,在我市310国道木阁沟村路段被偃师公安交警大队四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为10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案例五 李河龙 ,偃师市城关镇人,3月20日晚21时, 李河龙酒后驾驶号牌为豫C305N8的小型客车,在我市永宁路路段被偃师公安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为54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六 张臻,洛阳市洛龙区李村镇人,3月20日晚21时, 张臻酒后驾驶号牌为豫C9192W的小型客车,在我市华夏路与槐新路交叉口被偃师公安交警大队六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为195mg/100ml, 涉嫌醉酒驾驶。
案例七 丁磊磊 ,偃师市城关镇人,3月20日晚21时 , 丁磊磊酒后驾驶号牌为豫CDL070的小型客车,在我市永宁路路段被偃师公安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为34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偃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温馨提示交通参与者,酒驾害人害己,切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酒驾五大危害
酒后驾驶分两种: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目前,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则属于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喝1瓶或2瓶啤酒、或一两左右的12度红酒、半两50度左右的白酒,就能达到酒驾标准。
喝酒后驾车与正常情况下驾车会有很大区别,通常有五大危害:
1.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和脚的触觉能力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视觉障碍。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心理变态。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5.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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