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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一直以来都是企业难以言说的痛

而相对于普通员工,高管人员离职所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就复杂得多了。

由于其处于一个管理者的职位,掌握着企业重要的一手资源,若是没处理好高管人员与公司的关系,可能对公司的人员管理以及业务管理带来不利的影响。

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好公司与高管人员的关系,对企业来说也就尤为重要了。

实践中,一些公司常常会认为,只要董事会作出解聘的决议或者公司高管人员直接提出辞去职务后,高管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就终止了,而公司与高管人员之间自然而然就没有任何关系了。

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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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辞去职务和辞职是否能够划上等号?

15年6月,叶子进了北京一家票务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3个月。

同时,他还与公司还签订了一份岗位协议书,内容为:叶子的工作岗位为常务副总经理,有效期为2015年6月3日至2018年6月3日,转正后月岗位工资为35000元(税前),试用期工资为30000(税前);……

可在约定试用期结束后,叶子又收到了一份公司人事部发来的《关于延长试用期的通知》邮件,通知他由于7月份的KPI指标未达标等原因,公司经过研究决定,要适当延长他的试用期,具体时间协商后确定。

这下可把叶子气坏了,他立即回复了邮件,表示不能接受公司给出的理由,并于当月的15日辞去了常务副总经理的职务。

而在叶子与公司同事进行了工作交接时候,公司也向叶子发出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但在庭审时叶子表示没有收到,公司也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

在15年10月13日,叶子又向公司发送电子邮件,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辞去职务并非辞职,不能产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果;

公司针对高管辞去职务的意思表示作出劳动关系终止通知书,属于法律事实认识错误,不能视为就劳动关系解除达成合意。

最后,叶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要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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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管人员解雇,有哪些特殊性?

与普通员工不同的是,高管人员与公司之间通常存在双重法律关系,即职务上的聘任关系与劳动关系。

高管人员在职务上受聘于董事会,董事会有权作出聘任及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而在实践中普遍认为,聘任或者解聘高管人员属于公司的内部事务,由公司自治机制进行调整。

董事会作为公司自治机关之一,只要董事会有关解除高管职务的会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方面未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解聘高管职务的决议一经做出即产生解聘高管职务的法律效果。

以此同时,高管人员代表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的过程中也是为公司提供劳动的过程,而且目前绝大多数企业都与高管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向高管人员支付劳动报酬,高管人员同时接受公司的用工管理。

因此,高管人员同时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而对于解除高管人员的劳动关系,应当与普通员工一样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普遍认为,对高管人员职务的解除应当视为对其岗位进行变更,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公司依然要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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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管离职,公司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

1. 建立高管离职管理制

在高管人员与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中,用人单位会败诉,很大的一部分原因就是因为高管离职管理制度不健全。

因此,公司一定要完善管理制度,与高管签订明确的岗位职责书和考核标准等,要在公司解雇其时,做到“有章可循”。

2. 一定要在工作交接这块把控好

高管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在行使经营管理权的过程中通常掌握着公司的重要财物,例如公章、财务账簿等。

为避免高管在离职后拒绝返还这些重要财物,公司应该提前掌握这些重要财物,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例如公司可以通过公章管理制度,通过重要财物多人分管的方式预防损失的发生。

公司也可以在一开始就和高管签署书面协议,约定: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若不予配合,企业有权暂缓办理离职手续。

3. 与高管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为了约束高管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应当在高管入职或者在职期间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但是别忘了,在高管辞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一定要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而在高管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做好周密取证的工作,并以此诉求高管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退回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
当然,若是在高管离职后,公司不想让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一定要书面通知放弃竞业限制约定的履行,从而避免高管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向公司索要竞业限制补偿。

4. 处理好与高管人员的劳动关系

(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点!)

要知道,如果用人单位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则公司将承担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的法律后果。

因为高管这个职位的高收入,很多离职的高管人员在劳动争议纠纷中主张恢复劳动关系,而其真实的目的可能是借“恢复劳动关系”之名索要高额的补偿金,这对公司来说就真的陷入两难的境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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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易法通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