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犯罪防控20人论坛”以“聚专家智慧 探索犯罪防控规律”为题,3月24日在《天津法学》2020年第1期上发表。文中刊登了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工业大学法学教授张荆的发言,特刊出以飨读者。

【发言摘要】酒驾入刑八年,公安严格整治,在汽车拥有量提高的背景下,交通事故仍增,死亡数据下降,有成效。但已显露司法和社会成本昂贵。可借鉴10年前依行政拘留的治理酒驾的北京经验,或将酒驾引入“附加条件不起诉”,以及通过司法解释细化、规范酒驾行为,以此降低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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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国犯罪防控20人论坛上张荆教授发言

2008年12月14日,成都的孙伟明因为无照驾驶,酒驾超速引发了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四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成都中院一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孙本人上诉,经过省高院的最终判决为无期徒刑。此案在国内影响很大,2010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提出要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第133条,在原有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加入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被社会称为“酒驾入刑”。

1、个案推动酒驾入刑

个案推动法规修改在我国并不罕见。2003年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被当成“三无人员”送到收容遣送站,在站内被职员和遣送人员殴打致死。在媒体监督和学者的呼吁下,同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废止了收容遣送制度。但是“酒驾入刑”的个案推动修法却忽视了北京治理酒驾的实践经验。2006~2009年北京以行政拘留、重罚金、吊销驾驶执照等措施治理酒驾,成效非常显著。2006年因酒后驾车事故死亡人数是375名,三年整治后的2009年酒驾事故死亡人数降至158人,下降了57.9%。我曾在各地的学术研讨会上或博客等发文中,介绍北京经验,反对“酒驾入刑”,认为北京经验已能有效的控制酒驾,一旦入刑司法成本太高,并后患无穷。

2、大规模打击酒驾的经验与效果

2011年酒驾入刑后,各地公安机关狠抓对酒后驾车的整治力度,逐渐形成工作经验模式。比如:保持常态严管严查的北京、天津、上海经验;集中整治的浙江、福建、贵州经验;加大农村整治力度的重庆、贵州、甘肃经验;加强警种联动的江西、广东经验;密切公检法司协同合作,快侦快诉快审的内蒙古、安徽、四川经验,以及深化科技应用的智能酒驾检测系统的黑龙江、山东、湖南经验等。酒驾入刑催生了代驾市场,2017年12月统计,全国代驾司机用户规模超过1.5亿人,酒后代驾占代驾总数的97.8%。市民中逐渐形成“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社会风尚。

2011年酒驾入刑至今8年多的时间,大范围的整治酒驾,效果如何呢?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2010年全国交通事故数219521起,交通事故死亡数为65225人。2018年全国交通事故数244937起,比酒驾入刑前的2010年增加了11.6%,交通死亡数63194,比2010年减少3.1%。此外“全国自动车保有量”也是参考的重要指标,2010年为2.07亿辆,2019年增加到3.19亿辆,九年增加了1.12亿辆。就是说在严格治理酒驾、汽车拥有量提高了54.1%的状态下,交通事故增加了11.6%,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下降3.1%。应该说是有成效的,但从过程考察,似乎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过于昂贵。

3、酒驾入刑的司法成本

2018年的3月,全国政协委员陈建华提出:“酒驾入刑”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持续增长,2012年受理了91600件,2013年上升至113421件,增长了23.8%。另据统计,2012~2017五年间全国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犯罪”69.4万件。平均每年是12.88万件。

更值得关注的是今年2019年上半年公安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共查处酒驾醉驾90.1万起,其中醉驾17.7万起。而最高法院公布数据也表明:2019年上半年全年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过了盗窃罪,排名第一位。超过盗窃罪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传统犯罪结构在“酒驾入刑”后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是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是我国的主刑之一,拘役期限一般为1~6个月,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多是在拘役所中关押。八年来因醉驾关押于拘役所的人数目前缺少公安机关的统计数据。但除了拘役所关押外,有相当一部分酒驾或醉驾者被判缓刑,进入社区矫正。从社区矫正的统计数据看,这部分人增加速度很快。从表1可以看出:2011年酒驾入刑初期,某省酒驾醉驾进入社区矫正的仅有62人,2018年达到2602人,年平均增长135%左右,2018年是2011年的42倍。如果按拘役所拘役的财政支出每人每月2500元、社区矫正财政支出250元计算,对政府财政而言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如果再加上警察侦查逮捕、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以及酒驾者恐慌逃逸给执勤交通警察带来的人身伤害等,司法成本应当更高。

表1 2011年至2018年某省酒驾醉驾入矫人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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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酒驾入刑的犯罪标签化社会成本

除了司法成本高昂外,更重要的是犯罪标签化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巨大。酒驾者的违规违法行为总体而言无主观恶意,若未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没有逃逸行为的,可以考虑不给其烙上“犯罪者”标签。在讨论《刑法(修正案八)》的时候,有不少学者强调美国、日本、欧洲一些发达国家都已酒驾入刑,所以我国也要入。忽略了我国与这些国家生活方式,以及刑罚和更生体系巨大差异。在中国一旦被烙上了犯罪者的标签,将会被开除公职,刑满释放后会受到362个国家和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排斥,因没有“无犯罪记录证明”而无法就业,甚至牵连子女,导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沉淀社会矛盾。

5、对策与建议

⑴2006至2009年北京治理酒驾的经验值得借鉴。行政拘留15天,再加上罚金和吊销驾照,已经可以有效的控制酒驾。行政拘留出来不会被单位开除,也能有效降低司法成本。

⑵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未造成交通事故的酒驾醉驾行为是否可以考虑纳入附加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适当的条件,考察期限,考察事项以及考察期满后的处理。不让其进拘役所或监狱,以观后效,避免社会矛盾的后遗症。

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也需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规范酒驾刑罚。比如,浙江等地最近出台的挪动车位、救治病人、车内睡觉休息、尚未驶出等形式的酒驾属于“较轻微型”,不予刑事处罚等。详细规范酒驾入刑的内容,使执法更加稳妥、合理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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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国犯罪防控20人论坛与会代表认真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