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过程中,员工因工作原因,顶撞上司也算比较常见,这种现象在任何一家用人单位中,都是难以避免的。可是很多用人单位,因员工顶撞上司或领导,结果把员工给开除了,仅仅是因为顶撞了上司就把员工开除,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
从实务判例上来看,根据笔者查找的相关案例,一般情况下因顶撞上司就被开除的,在大部分的判例中,都是认定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主要原因是,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往往处于弱势,仅仅是因为工作原因,顶嘴上司或领导,从一般生活常理上来说,如果没有造成什么重大损害后果的,尚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就做出开除员工的处理决定,明显是滥用劳动关系解除权的行为。
但是,对于员工因为顶撞上司被开除,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单位制定的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把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顶撞上司领导等违纪行为作为可以开除的情形的,只要该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合法并向员工进行了公示的,一般可以作为开除的依据。当然,对于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顶撞上司领导等行为,结果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此种情形,即使没有规章制度规定,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一般的劳动法原则开除该员工。
在实务中,大多数因此产生的劳动纠纷,都是因为上司或领导与下属存在一些工作矛盾,上司排挤打压下属,下属不服气进行反抗,结果导致工作关系恶化,进行而开除该员工,一般情况下这种开除的行为大多不具有正当性,带有打击报复的意思。因此,对此也一般认定为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华诉称:2016年11月23日,被告食品公司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原告顶撞上司,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从2016年11月24日起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被告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对该仲裁裁决表示不服。
据此,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00年10月8日至2016年11月23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5038.98元;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0月份未足额发放的工资3744元及2016年11月份未足额发放的工资2868.97元;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年度双薪11440元。
被告食品公司辩称:关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依照原告多次违反劳动合同的事实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该项请求的金额与仲裁的请求不一致,被告认为该项请求不合法。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是因为在2016年9月至11月都存在违纪行为,根据被告的要求没有达到发放岗位津贴的条件,被告因此相应地扣减了原告相关的岗位津贴。关于第三项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也超出了仲裁的金额。关于第四项仲裁请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薪没有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称因原告于2016年7月至9月连续三次拒绝公司工作安排并于11月22日、11月23日与总经理沟通的过程中情绪激动、纠缠总经理以致被告报警,被告根据《员工手册》及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为合法有效,无需支付赔偿金。
被告提交了《奖惩申请表》及通告,显示被告以原告不服从相关工作安排与座位调整为由单方对原告做出了三次警告并扣罚了原告的岗位津贴。就维修电话故障一事,从双方往来邮件及双方陈述来看,原告虽未到现场处理电话故障,但已两次安排相关人员处理,最终电话故障也得以解决。
就调整座位一事,被告于2016年7月13日发出座位调整的通知,原告提出质疑后,被告于7月14日便称如不搬,将强行调整,并再次向原告发出书面警告,原告于7月15日也称“希望不要强行来,要调也等协商好再调整”。可见被告在调整原告座位时并未事先与原告协商一致,且诉讼中,被告也未就其所称为便于交流沟通工作为由调整原告座位的原因进行举证,不能认定被告调整原告座位具有合理与必要性。被告所称原告的违纪行为并不具有充分事实依据,也未得到原告的确认,其单方多次对原告做出的处分缺乏足够的依据。
原告虽承认其与总经理沟通和交流时确有情绪激动、行为欠妥之处,但不足以认定原告存在严重违反被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被告以上述理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双方确认的原告入职、离职期间及工资条、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经核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5038.98元。同理,被告以原告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扣罚原告2016年10月与11月岗位津贴也无事实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10月与11月岗位津贴合计7488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某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5038.98元;被告食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某华支付年终双薪11200.8元;被告食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某华支付岗位津贴7488元。
律师点评
该案中,被告食品公司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原告三次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其中主要的一次就是与总经理沟通时情绪激动,与其顶撞;还有一次是对原告陈某华的座位进行调整,陈某华表示需要协商,而单位则表示如不同意就强行调整,而调整座位明显与工作内容无关,不正当性和必要性,有打击报复的意思。至于原告陈某华与总经理沟通时情绪激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明显也不足以构成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因此,法院认定被告食品公司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向原告陈某华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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